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钱斌提议冒充警察去抓赌搞钱,赵前、孙光、李明没有异议。赵前负责购买警服、***、警棍等作案工具。钱斌和李明则负责租用作案的轿车。在整个作案过程中,主要由赵前和钱斌组织和指挥,并由钱斌驾驶汽车,李明寻找作案目标后望风,其他人穿着警服携带作案工具进入赌博现场抢钱。在作案过程中,主要由钱斌持警棍威胁被害人不许讲话和打电话,赵前和孙光用手铐拷上被害人并搜身,其他人配合搜身和看人。
自2012年3月中旬至3月26日,赵前、钱斌、孙光、李明分别窜至江西省信丰县、安远县、南康市等三地的店铺、村民家中、老年人休息室、教职工休息室、麻将馆等处,冒充警察,以“抓赌”为名,身穿警用作训服或迷彩服,携带警棍,采取用手铐铐住正在打扑克或打麻将的被害人的暴力方式,共同实施抢劫作案11起,抢劫财物共计人民币46900元。赃款除扣除租车费、油费等开支外,其余由参与作案的各被告人平分。
此外,被告人赵前曾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5月4日刑满释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前、钱斌、孙光、李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充警察并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当场夺取他人数额巨大的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钱斌提出犯意,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作用较其他三名被告人更大,依法应当相较于其他被告人从重处罚。孙光、李明在共同犯罪中相较赵前、钱斌而言作用较小。赵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又因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各被告人均属多次抢劫、抢劫数额巨大、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均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孙光、李明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均以抢劫罪,均判处赵前、钱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均判处孙光、李明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