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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把尼姑当"花和尚" 老汉打伤"第三者"获刑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早已遁入空门,一心向佛,与世无争,未曾想到一次好心收留,却让自己成了他人眼中假想的第三者并受到伤害。5月20日,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故意伤害案,一审以被告人肖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肖明生于1942年,已是古稀之人,与妻子一起恩恩爱爱地生活了几十年,但却在晚年出现了不和睦。一次因关系不和睦,导致妻子徐英离家出走,后被永丰县恩江镇某庙堂庙主李某收留。在庙中留宿三日后,徐英被子女接回。而后,被告人肖明一直认为收留妻子的庙主是男性,且与妻子一同居住过,便一直怀疑妻子徐英与庙主李某有不正当关系。

  2012年11月22日,被告人肖明携带一根长约1.6米的灰黑色皮绳,怒气冲冲地迫使妻子徐英一同来到庙堂进行对质。庙主李某见状,起身往大门口处走去欲报警。刚过大门门槛时,被告人肖明从后面用力拽住李某的右肩膀,致使同为七旬老人的李某向后仰倒,腰部被门槛顶着,身体多处部位受伤。被告人肖明发现李某系女性后,逃离了现场。后经鉴定,李某腰椎横突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损伤程度为轻伤甲级。

  2012年12月1日,被告人肖明被警方传唤归案。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他人轻伤甲级的伤害后果,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并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肖明携带皮绳有预谋和目的实施犯罪行为,在明知被害人李某为老年人,且刚过门槛去报警时,还从后面用力拽其右肩,故意放纵损害后果的发生,致使被害人轻伤甲级,依法可从重处罚。归案后,肖明虽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但却拒绝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没有真诚悔罪表现,不宜对其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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