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被告人杜虎与已有身孕近七个月的孕妇李某在火车上相识,并互留手机号码。经过一段时间的电话联系,两人感情迅速升温,杜虎提出希望和李某共同生活,李某同意了,随后二人在鲁山县城开始了同居生活。二人在鲁山县城一旅馆住宿期间认识了旅馆老板高某,杜虎谎称与李某系夫妻,已有一男孩,负担太重,委托高某给将要出生的孩子“找个家”。同年11月,李某产下一男婴,出院后李某来到住在南阳市的妹妹家。这期间杜虎一直跟随,并对李某和男婴照料有加,完全获得了李某及其妹妹的信任。同年11月13日,杜虎趁李某熟睡之机将男婴偷走,送到鲁山县通过旅馆老板高某以51000元的价格将男婴卖给了张某。事后杜虎辗转逃窜到云南打工,在当地被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杜虎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被告人杜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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