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国华曾于2007年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0年12月被假释,2011年11月假释期满。2011年10月至2012年5月间邢国华冒充北京市某女子监狱狱警,骗取张某的信任,在丰台区某居民小区等地,以没看管好犯人需要赔款、请客送礼等各种理由,骗取张某共计74.2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邢国华不服,上诉至北京市二中院。
北京市二中院经审理认为,邢国华虚构身份及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邢国华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依法撤销假释,对其前罪未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刑罚予以并罚。鉴于邢国华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邢国华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的判决,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判令继续追缴发还无误,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北京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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