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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期间规定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刑事诉讼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分别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该时间期限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两大类。法定期间又分为公安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和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遵守的两大类。本文再此只对公安、司法机关应该遵守的期间略作提示以供参考:

     一:强制措施期间:
       1:传唤、拘传的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拘留:a: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特殊情况下,经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时间可以延长1--4日,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至30日。b: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10日内做出决定,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4日。
      二:侦查羁押期间:
    对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在三个月侦查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对可能判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的,在以上5个月仍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三:审查起诉期间: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查起诉,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四:一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可以在延长一个月。对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
     五:二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宣判,至迟不能超过一个半月;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传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的复杂案件可以在延长一个月。
     六:再审程序期间:
            人民法院审理审判监督的案件,应当在做出再审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需要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对于需要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做出答复。 
     七:死刑执行期间:
            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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