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针对“定罪”的辩护(无罪或改变定性辩护)
如果案件事实存在争议,律师的首要目标是争取无罪或改为更轻的罪名。
1、主观故意之辩:主张“不明知”核心论点:行为人没有介绍他人卖淫的故意,不明知对方是卖淫者或嫖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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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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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称只是介绍“谈恋爱”、“交友”、“按摩师”、“秘书”等工作,对之后的***易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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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通过网络平台,主张自己只是提供信息平台,对用户私下进行的违法交易无法监管和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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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证明自己与涉案人员有正常的经济、朋友或业务往来,转账款项是其他合法业务的费用。
2、客观行为之辩:主张“非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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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点:行为人的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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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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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如果只是应朋友要求,提供了一个联系方式,没有积极牵线搭桥、促成交易,可能被辩称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介绍嫖娼”,而非“介绍卖淫”。(注意:司法实践中对此有争议,但是一个重要的辩护角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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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过于轻微:例如,仅仅在聊天中随口提及一次,并未实际促成任何交易,主张其社会危害性极小,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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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议“卖淫”的范畴:在一些案件中,辩护律师会争辩“手淫”、“胸推”等行为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卖淫”,从而试图将指控的“人次”降低甚至推翻定罪。(注意:多数司法观点认为这些属于卖淫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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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改变案件定性之辩:主张此罪而非彼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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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点:即使构成犯罪,行为也不构成更重的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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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策略:这是最常见的定性辩护。律师会极力论证当事人只有“介绍”行为,而没有“组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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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管理控制性:强调当事人没有对卖淫女进行管理(如规定价格、分成、考勤、制定规则)、没有提供场所、没有雇佣人员望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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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组织性:强调卖淫女是独立的,来去自由,当事人只是从中抽取一次性的“介绍费”,而非控制其卖淫所得。成功从组织卖淫罪辩为介绍卖淫罪,刑期会有大幅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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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针对“量刑”的辩护(罪轻辩护)
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律师会将重点放在寻找所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上,以争取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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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严格审查“人次”与“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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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点:指控的犯罪次数和非法获利金额认定不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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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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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严格审查每一起指控是否都有充分证据(如转账记录+言词证据能相互印证)。对于证据单薄(只有口供无实证)的“人次”坚决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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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人多次计算:坚决主张对同一名卖淫者或嫖客,即使介绍了多次,在法律评价上也应视为“一人”,而非多人多次。这是最关键的量刑辩护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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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仔细区分非法获利和合法收入。例如,如果行为人开了一家正规足浴店,偶尔介绍卖淫,那么足浴店的合法收入必须从犯罪金额中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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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张从犯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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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论点:在共同犯罪中,当事人只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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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策略:如果存在“老板”、“鸡头”等角色,律师会论证当事人只是最底层的“揽客仔”、“发卡员”,听从上级指挥,获利微薄,应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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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挖掘法定从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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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是否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经传唤或主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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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是否揭发他人犯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其他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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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白:到案后能否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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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在检察院阶段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获得明确的量刑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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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酌定从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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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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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观恶性小:并非以犯罪为业,因生活所迫或其他特殊原因偶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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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罪态度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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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未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未引诱、介绍未成年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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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程序性辩护(证据辩护)
这是刑事辩护的基石,旨在动摇控方的证据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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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审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和证人证言,并申请法院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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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链条质疑:攻击控方证据的漏洞。例如,言词证据(口供)之间存在矛盾;转账记录没有备注,无法证明是嫖资;辨认程序不合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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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申请关键证人(如卖淫女、嫖客)出庭,当庭对质,可能会发现证言中的不实之处。
一个优秀的律师不会只从一个点进攻,而是会构建一个立体的、多层次的辩护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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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攻证据:尝试从根本上推翻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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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辩定性:如果第一步失败,力争将重罪(组织卖淫)辩成轻罪(介绍卖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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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步:争量刑:如果前两步都失败,则全力以赴在“人次”、“金额”、从犯、自首、立功等所有情节上为当事人争取最低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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