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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在刑事案件中的角色 1)提供法律帮助: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
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2)辩护人:
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
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3)代理人:
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随时委托诉讼代理人。司法实践中,受害人可随时
聘请律师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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