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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案件证据疑难问题研究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毒品犯罪,是指妨害毒品制品管制的,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毒品犯罪是一类罪,其中包括许多罪名,如走私毒品罪、贩卖毒品罪、制造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在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过程中,对于犯罪主体(除贩卖毒品外)一般不需要较多的证据证明,毒品犯罪案件的重点证明对象主要为犯罪的对象、犯罪的客观方面及犯罪的主观方面。

    一、毒品犯罪案件需要的证明对象

    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应围绕其犯罪构成而确定;因此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明内容主要包括下列几个方面:

    1、客观方面,需要证明毒品犯罪的行为客观存在的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存在毒品的犯罪行为;(2)毒品犯罪行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3)毒品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构成的要求

    2、  主体方面,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毒品犯罪的主体要求。除贩卖毒品罪外,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主体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除刑事责任年龄外,主体方面的证明对象还包括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实施毒品犯罪行为时精神状况正常。

    3、主观方面,毒品犯罪行为多为故意,需要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明知毒品、毒品原植物或者毒品犯罪分子,而实施贩卖、运输、非法持有、种植、包庇等行为。

    4、犯罪对象,包括毒品、毒品原植物或者毒品犯罪分子,需要证据加以重点证明。对于毒品,要作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要鉴定毒品的种类、重量和含量,不能笼统的说查获多少包。

    二、毒品犯罪案件的常见证据,从司法实践看,毒品犯罪案件的主要证据有:

    1、毒品或者毒品原植物。毒品属于证据种类中的物证,是毒品犯罪中主要的证据,主要是指查获在案的毒品。由于毒品的特殊性,毒品也就成为毒品案件的首要证据。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作为犯罪行为所指向对象的毒品,以刑法明确规定的***、甲基***、鸦片居多。实践中如何界定其他的制毒原料或者配剂,主要认为从下列两个方面来判断:(1)该物品确实可以用于制造毒品,即为制毒物品;(2)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走私或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等。

    2、毒品鉴定结论。对查获的毒品所作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是确定毒品犯罪案件基本证据之一,这是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毒品的名称、属性的确定。此类刑事科学鉴定解决的是查获的是不是毒品,是何种毒品及毒品含量的大小。其结论的正确与否,直接关系到犯罪性质和犯罪事实的认定。

    3、是查获经过的材料。查获经过材料是公安机关在侦破毒品案件抓获毒品分子、查获毒品过程的真实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破案的时间跨度、地点,抓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查获毒品的经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抓获前后的表现和毒品的状况。查获的记录、照片等等。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其是指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情况向司法人员所作的供述及辩解。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翻供的较多,一方面由于一些侦查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取证,造成被告人庭审中口供前后不一;另一方面由于毒品犯罪处罚较为严厉,被告人普遍存在避重就轻、蒙混过关的心理,口供反复。

    5、证人证言。证人多数是吸毒者,他们多次从毒贩者手中购买毒品。对于吸毒者的证言,特别要掌握其毒瘾的深浅,是否对其记忆力有影响。

    三、毒品犯罪案件的证据的主要特征,与其他刑事案件相比较,毒品犯罪案件有其自身的特征:

    1、毒品犯罪都是故意犯罪,如走私、贩卖、制造、运输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犯罪等。对于毒品犯罪的主观故意往往难以收集证据来直接证明,而在实践中,毒品犯罪分子又往往以不明知走私、贩卖、运输和非法持有的是毒品而辩解,这需要综合运用各种情况来进行论证,有时需要借助推定。

    2、证据种类少。毒品犯罪属于一种隐蔽性较强、非法利润高的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中,买卖双方所追求的犯罪结果具有一致性,双方承担的风险程度相当,不会相互告发,所以像贪污犯罪案件的当事人的举报材料之类的证据是非常罕见的;由于毒品的非法交易

    过程极为简单迅速,交易条件仅凭双方口供约定,实施交易不留任何凭证,所以经济犯罪案件中常见的书证在毒品案件中也是很少见的,毒品的走私、买卖、运输固然需要一定的环境条件,但一旦犯罪实施完毕,现场不会留下任何痕迹,所以像杀人、盗窃等刑事案件中常见的有重要作用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在毒品犯罪案件中一般也没有。

    3、鉴定结论在毒品犯罪案件中的认定中起着不可缺的作用。毒品是许多毒品犯罪案件中必不可少的物证,由于是否毒品、是何种毒品、毒品的含量等等仅凭人的肉眼往往难以判断,这些需要专门人员运用专门知识进行科学鉴定后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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