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世礼于2004年5月从他人处收购得佰瑞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注销),并任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胡世礼招募了陈栋、尤凯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结伙在本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内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法庭上,胡世礼及辩护人提出佰瑞公司具有合法的产权经纪资质,股权非证券范畴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所代理的是股权转让而非证券经营活动,法律并未禁止股权转让行为。胡世礼主观上对股权转让行为属非法经营活动并不明知,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余被告人陈栋、尤凯、葛建、张怡及辩护人则称,对股权转让行为系非法经营活动并不明知外,还认为该案件应属于单位犯罪,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佰瑞公司是一家具有产权经纪、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胡世礼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自2005年1月起,胡世礼、陈栋和尤凯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方式,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溢价销售未上市的“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截止2006年4月,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先后以每股人民币2.85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本市70多位市民销售上述单位股权近18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此外,胡世礼还伙同葛建、张怡在本市淮海中路上的柳林大厦和浦东张扬路上的华都大厦等处设立佰瑞公司分部,采用上述同样手法,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以每股人民币3.9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3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胡世礼等被告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佰瑞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凭证,股票作为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包含在证券的范畴之内。胡世礼等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凭证上分别记载了公司名称、编号、持股数量、股东姓名及代码等内容,将股权股票化符合《公司法》对股票表现形式的股东,其虽未上市但从根本性质上而言应认定为股票,属于证券之一。股权转让必须进行整体托管,不允许拆细向社会公众销售。但胡世礼等人则采用将受让方的股权以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拆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应当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依据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至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胡世礼等人在无证券经纪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代理转让、销售股票行为,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应认定为未经批准并领取证券业务许可证,变相擅自经营证券业务。
此外,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从出让方取得股权后加价经销,在实际交易中并未如实告知受让人实际价格,而是直接以溢价作为转让价与受让人签订伙同,从中将大部分转让钱款占为己有,这种交易行为也严重违反了《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况且早在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就转发了证监会《关于清理整顿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方案》的通知,明确将产权拆为标准单位交易的拆细交易和非上市公司股票、股权证等股权类证券的交易活动定性为“场外非法股票交易”。因此胡世礼等人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情形。法院从庭审中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胡世礼等5人均有从事产权或者证券咨询业务的经历,且有部分被告人还具有相关资格,属应当知道经营证券业务,要取得证券经营许可证方可进行。考虑到佰瑞公司已在2006年12月注销,在查清胡世礼等人的犯罪数额、情节、性质和对社会危害后果,法院分别其中的主犯与从犯的犯罪责任大小,能够认罪悔罪并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及退缴犯罪所得,认定胡世礼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陈栋、尤凯和葛建在案发后有认罪悔罪表现,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对陈栋、葛建可适用缓刑;对尤凯可单处罚金;张怡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交代认罪态度较好,并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免予刑事处罚。(本文章除胡世礼外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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