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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贿赂类主要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贪污贿赂类主要职务犯罪立案标准


 
【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立案标准:1.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贪污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

  立案标准: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至1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1万元至3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的。

  【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立案标准:1.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2.个人受贿数额不满5000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2 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3 强行索取财物的。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立案标准:1.行贿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2.行贿数额不满1万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 为谋取非法利益而行贿的;2 向3人以上行贿的;3 向党政领导、司法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行贿的;4 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出合法收入,差额巨大,而本人又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隐瞒境外存款罪】 隐瞒境外存款罪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故意隐瞒不报在境外的存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隐瞒境外存款,折合人民币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私分国有资产,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

  【私分罚没财物罪】 私分罚没财物罪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立案标准: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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