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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江苏省刑事案件立案标准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
  
抢劫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0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盗窃罪(刑法第264条)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刑法第266条)
  
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个人诈骗公私财物4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抢夺罪(刑法第267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聚众哄抢罪(刑法第268条)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274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2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挪用资金罪(刑法第272条)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超过三个月为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资金3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3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资金15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资金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罪(刑法第384条)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进行营利活动的,以挪用公款15000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资金2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8000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以挪用公款5万元为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
  
  
职务侵占(刑法第271条)
  
1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1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贷款诈骗罪(刑法第193条)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票据诈骗罪(刑法第194条)
  
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票据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195条)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信用卡诈骗罪(刑法第196条)
  
诈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恶意透支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恶意透支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保险诈骗罪(刑法第198条)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25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保险诈骗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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