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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演"存款涨10倍"骗局 银行职员被窃走25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近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特殊的盗窃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七万元,并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被害人芳芳人民币21.28万元。

  “我有个朋友,可以通过电脑操作,让你银行存折上的存款金额增涨十倍……”这样类似痴人说梦般的谎言,难道还有人相信吗?可对这十分拙劣的骗人伎俩,偏偏就有人相信了,而且上当的人还就是银行的职工,被骗的金额也不是几个“小钱”,而是25万余元,“内行”被“外行”骗了个彻彻底底。

  案情回放

  轻信谎言被骗25万元

  事情还得从2005年说起。那年秋风扫落叶的11月,在梁平县梁山镇,一舞厅里灯光闪烁,气氛迷离,邓丽君《何日君再来》的歌声缓缓飘荡,舞池中对对舞友翩翩起舞。

  就是在这样的迷人的环境里,开县农民黎某(已判刑)认识了在当地某银行储蓄所工作的员工芳芳(化名),并与陈某和林子(已判刑)共谋,决定空手套白狼,骗取芳芳的钱财。

  “我有一个在厦门的‘老哥’,他可有本事了,可以通过操作电脑,让银行账户上的存款金额变为原来的十倍。”黎某开始向芳芳编织弥天大谎,用这拙劣的骗术欺骗芳芳。

  看到芳芳将信将疑的样子,黎某知道有戏了,进一步下诱饵,信誓旦旦地对芳芳说:“现在银行都是靠电脑操作,我那‘老哥’是通过打通银行的防火墙,让存款涨十倍的。你只要提供一个你的银行存款卡,我就可以找‘老哥’把存折里面的钱给你涨十倍。”

  看到黎某说得如此逼真,更为那十倍收益的诱惑,芳芳给黎某提供了一个她在信用合作联社的储蓄卡。这张储蓄卡里面只有15.6元,如果是骗子,这点小钱被骗了也无所谓,如果是真的,那可就发大了。抱着这样的心理,成竹在胸的芳芳静观其变。

  随后,黎某假装打电话给所谓的“老哥”,借此从芳芳口中套取了该卡的账户和密码,并将鱼上钩了的消息借机告诉给了陈某和林子。

  接到黎某得手的信息,陈某和林子按商议好的方案,准备了“香饵”,加大力度下大钩、钓大鱼,向芳芳的账户中存入了100元后,黎某让芳芳查询该账户的存款余额。

  高潮终于来了,芳芳经查询,发现原存款余额由15.6元变为115.6元,好事来得太突然,更是太意外,“真是太神奇了,这不是在做梦吧。”掉入陷阱的芳芳对黎某凭空吹嘘的话深信不疑,于是找遍三亲六戚四处筹借,向该账户存入现金26.03万元。此后,芳芳天天做着发大财的美梦,期待26万余元早日涨十倍,变为260万余元。

  自然这天上是不可能掉下馅饼来的。2005年12月3日,陈某和林子来到万州区,分数次从芳芳账户上支取现金共计25.03万元,随后与黎某进行了分赃。

  法庭宣判

  七年徒刑外加罚金七万元

  可怜的芳芳没有等来“火箭发射”般的“涨停板”,等来的却是“高台跳水”般的“跌停板”。等她从发财梦中醒来时,26万余元被骗得所剩无几,于是向警方报了案。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黎某处扣押赃款2500元发还了被害人芳芳,林子的亲属已退赔被害人芳芳赃款1.5万元。诉讼中,被告人陈某退出赃款2万元。

  2011年11月23日,陈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陈某何许人?1964年8月出生的陈某,初中文化,是开县和谦镇文圣村一地地道道的农民。

  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万州区法院提起公诉。

  在法庭上,陈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而非盗窃罪。

  万州区法院认为,被害人芳芳确因轻信被告人一伙虚构的事实,而向银行账户上存入现金26万余元,但芳芳并非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将自己的财物交与他人,故该情形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被害人芳芳向自己账户上存入现金,并不必然导致其财产损失,此时被害人并未失去对自己财物的控制,其财产损失是由被告人陈某与林子利用套取的账户密码秘密支取现金的行为造成,其行为系违背被害人意志的,且具有典型的秘密窃取的性质,故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而非诈骗罪。法院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万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被告人系初犯,案发后积极清退非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法院依法作出了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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