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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团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谁之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跟团游客随身携带物品丢失谁之过
咨询】:
我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三日游,在旅行社提供的旅行车上,背包被偷了。背包里有相机、手机等贵重物品。我认为在旅行车上东西被盗,旅行社应该赔偿。但旅行社方面表示,随身物品由游客自行保管,且导游已经多次提醒游客注意个人物品安全,因此旅行社方面没有赔偿的义务,是这样吗?
 
【东莞律师解答】:
旅行社有无赔偿义务,关键看旅行社对游客随身携带的物品有无保管义务,该损失是否因旅行社的过错造成。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保管合同关系中,无特别约定的,寄存人应当将保管物交由保管人占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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