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车在去往新娘家接亲的路上突发车祸,乘坐在该车中的婚礼摄像人员王女士因此受伤,摄像机器也被摔坏,为取得相应赔偿,王女士将车主、新郎、驾车人起诉到法院。日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已审结该案。
王女士是一名摄像爱好者,经常应人之邀为别人婚礼提供摄像服务,并收取一定报酬。2012年12月11日,王女士乘坐驾驶人小萌驾驶的小汽车(该车系小萌借用的冯先生的车)为新郎小军的婚礼摄像。迎亲途中,因驾驶人小萌超速行驶与其他车辆发生严重追尾,致使乘车人王女士受伤。在医院治疗期间,王女士花去费用若干,同时因手臂受伤影响到其摄像服务的开展,造成严重经济损失,摄影器材也被摔坏需要要进行修复。为此,王女士以身体权收到侵害为由将车主冯先生、驾车人小萌、新郎小军诉至法院,要求该三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以及摄像机损失2万元。
庭审中,车主冯先生辩称,自己没有责任,没有任何过错,车祸的原因是驾车人超速驾驶,且自己已经通过保险理赔为王女士报销了大部分医疗费用,王女士不应再要求自己承担赔偿责任。
新郎小军也认为是驾车人小萌过错导致的车祸,而自己只是租赁小萌驾驶的汽车,自己和小萌是租赁关系,车祸造成的损失应该由小萌自行承担。
驾车人小萌则认为新郎也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新郎给他了300元雇车费,他和新郎之间是雇员和雇主的关系,对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给他人造成伤害的,雇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法官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依法判令驾驶人小萌赔偿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摄像机维修费等费用共计7000元,新郎小军负连带赔偿责任。
说法:王女士乘坐小萌驾驶的汽车为小军婚庆摄像,与小萌在事实上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小萌有义务保障王女士的乘车安全,但小萌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人身、财产损害,应对给王女士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相关证据材料可认定小萌为新郎小军结婚帮忙接亲,属帮工行为,在接亲过程中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人身损害,现王女士要求小萌赔偿其损失、理由正当。虽然小萌有重大过失,但作为被帮工人新郎小军,亦应与小萌承担连带责任。车主冯先生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除通过办理保险理赔给付王女士报销部分医疗费外,无需再承担其他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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