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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假币抵充债务也犯罪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收受假币抵充债务也犯罪
【案例回放】:
08年,张某准备扩大养鸡场规模,急需资金周转,就向好友田某借钱,田某借给张某1.5万元。至09年,张某偿还田某1.2万元,尚欠3000元。张某说这部分欠款等来年开春雏鸡卖出后即予归还。
 
然而直至2010年秋天,张某仍没有还款的意思。田某遂至张某的养鸡场,才发现养鸡场内一片荒芜,张某也不见踪影。经过打听得知,开春后因鸡场传染了瘟疫,鸡场不得不关门。田某找到张某要求还钱,张某表示无力还款,提出用1万元假币抵偿欠款,否则别无他法。田某考虑到张某已没有还款能力,只好收受这1万元假币。后经人举报,田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田某拘役六个月,缓期一年执行,并处罚金2万元。田觉得很委屈:自己要账要回来的假币怎么是犯罪呢?
 
【律师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伪造货币的司法解释规定,出售、购买假币或者明知是假币而运输,总面额在4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构成犯罪。本案中,田某向张某追讨3000元欠款,张某提出用其所持有的1万元假币抵充债务,这就等同于田某以3000元真币换回1万元的假币,这无异于购买假币,且涉案假币面额达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因此田某的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
 
提醒:索要债务一定要依法进行,既不能使用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也不能像本案中田某这样,为了保全自己的权益,贪图一时之利,收受假币,到头来是鸡飞蛋打一场空,不但债权收不回来,还要身陷囹圄,真可谓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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