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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恶性大,中小企业被侵吞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内幕交易恶性大,中小企业被侵吞

 
 
 
案情简介
2008年11月17日晚,39岁的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黄光裕被北京市公安局带走调查,起因包括涉嫌“操纵市场”等,具体系指对其兄黄俊钦控股的*ST金泰股价进行操纵。12月24日晚间,国美电器在港发布公告称:经董事会决议,由于黄光裕已不能行使董事职权,故暂停其职务,同时国美常务副总裁王俊洲出任执行董事。12月28日,国美电器控股有限公司28日发布公告称,国美首席财务官周亚飞也正接受公安局调查,同时,委任方巍为集团代理首席财务官。公告宣布,原公司董事兼行政总裁陈晓获委任为国美电器代理主席。公告还证实,北京市公安局已于11月27日正式口头通知国美,黄光裕已因涉嫌经济刑事案件,目前正在接受公安局调查。同日,证监会通报:在今年3月28日和4月28日,政监会对三联商社和中关村这两支股票的异常交易进行立案调查。在调查中发现,在涉及上述公司重组资产置换重大事项过程中,北京鹏润投资有限公司有重大违法违规嫌疑,而鹏润实际控制人是国美电器公司主席黄光裕。此案件涉及数目巨大,政监会已将相关资料送交公安机关。
2009年8月,香港法院批准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的申请,禁止黄光裕、其妻杜鹃及两家控股公司处置或出售所持的价值16.6亿港元的国美电器股份。2009年9月8日,香港证监会申请冻结国美前主席黄光裕及其妻子杜鹃16.55亿资产,案件在当日早上香港高等法院开始聆讯。涉嫌经济犯罪被北京公安扣留了近9个多月的黄光裕并没有代表律师出庭。2009年10月21日有媒体曝出,黄光裕涉嫌经济犯罪被拘押一案有了最新进展,案件被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为由再度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此前该案件已经被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主要补充内容为黄光裕案件中涉及的内幕交易具体操作手段等。12月10日,由于检方审查时限用尽,黄光裕案即将提起公诉。案件目前可以确定的罪名是内幕交易,指控事实只有一起,即黄光裕利用上市公司中关村重组进行内幕交易,黄光裕对此指控供认不讳。香港报社记者连日调查,独家获知黄光裕案详情。与人们的想象不同,黄光裕并未借内幕交易“套利数以亿计”。
 
 
内幕交易如何侵吞中小企业?
牛市之中,任何风吹草动都会引发小道消息漫天飞舞,利用内幕交易获取不当得利,危害个人股民利益。没关系,没技术,没消息,没老鼠仓的股民最终变成任机构、主力、私募、这些地主老财宰杀的“杨白劳”。这些所谓的杨白劳把那些庄家、私募、做老鼠的,喂得膘肥体壮,油光满面,到现在确仍用百姓、用股民的钱去砸盘,继续去榨早已干瘪了的股民,直到挤出他们的最后一滴血、最后一点筹码,再来拉出一波行情,如此反复。
07年时,上投摩根原经理助理唐建被查实有“老鼠仓”行为。经查,唐建曾利用自己父亲和第三人账户在基金建仓前买入新疆众和股票26多万股,总共获利逾150万元。不久后,山西证券IPO异常蹊跷地被证监会一纸公告紧急叫停,这家原本在7月30日就要上市的公司成为IPO中首个被临时取消审核的券商。据《第一财经日报》报道,山西证券IPO被紧急叫停的原因很可能是在上市前夕遭遇举报,被举报的问题是“老鼠仓”事件。今年以来,内地基金公司相继查出四例“老鼠仓”,分别是融通基金张野、长城基金刘海和韩刚,海通证券分析师叶志刚也被曝出违规代客理财丑闻,另外明星股神也难以回避“老鼠仓”的疑问,女明星陈好创出3年潜伏ST黑龙一朝获利十倍的神话至今没有得到澄清。一时间,整个证券业被信任危机所困扰。
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证券市场,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运行秩序,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良性发展。毫无疑问,这种以非正常交易而换取不当利益的人必然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这些庄家,老鼠仓的行为利用了最基本股民的辛苦钱来换取自己的利益,这些行为难道不使人民“痛心”吗?不管怎样,股市要以民为本,就是以中小股民为本。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不能被漠视,只有这样才能更有利于证券市场的发展。
 
东莞律师说法
内幕交易罪,是指评判或者通晓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股票、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或者单位,在涉及股票、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支股票、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股票、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
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行为极易与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没有利用内幕信息的正当交易行为发生混淆,前者情节严重的构成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后者则是法律法规允许的行为。一般来说,行为人尤其是内幕人员的正当的交易行为有以下两种情形:其一,不知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此类内幕人员根本就不知道内幕信息;其二,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所进行的允许进行的证券、期货交易行为与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无关。此类内幕人员知悉内幕信息但其所进行的交易行为并没有利用其所知信息。对于第一种情况,由于缺乏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对象-内幕信息,因而很容易地与内幕交易行为区分开。对于第二种情况,由于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内幕信息并未被内幕人员在证券、期货交易中加以利用,从而内幕信息也就不会对证券、期货市场价格产生影响,显然,不具备内幕交易行为的特性。为了更好地区分上述情形,我们有必要科学地掌握内幕交易行为的几个基本构成要件,具体包括:
(1)存在着证券、期货交易行为;
(2)该交易行为系内幕人员或非内幕人员所为;
(3)该交易行为利用了内幕人员合法持有或非内幕人员非法持有的内幕信息。
 
法律链接
根据《证券法》第75条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下列各项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过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长,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其持有股份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法院依法撤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l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13、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15、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6、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17、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18、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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