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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个人遗产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案情简介:
2005年10月10日,罗某驾驶摩托车将横穿马路的行人姜某撞倒,导致姜某死亡,罗某本人也受伤住院共花去医疗等费用5万多元,交通警察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判定双方对交通事故各承担50%的责任。姜某家属起诉至东莞市人民法院,由于死者姜某为农村户口,法院也判决被告罗某承担赔偿9万多元。罗某另起诉到法院要求死者家属赔偿其个人在交通事故中5万多元的损失,由于死者没有其他遗产,所以要求用死亡赔偿金来抵偿该部分赔偿。
一审判决认为: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失赔偿,死者家属获得死亡赔偿金等于获得死者遗产,故应当在遗产继承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死者为行人,在事故中承担50%责任,故认定死者对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2万多元。
 
办案过程:
1、接受死者家属姜某委托:耐心听取了姜某的陈述,并认真分析了原审判决中存在的错误,决定接受委托代为提起上诉,及时地向法院递交了上诉材料,并向法院提供了相关法理和案例方面的参考。
2、代理意见:原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属于个人遗产是适用法律错误,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属的经济补偿和精神抚慰。
死亡赔偿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是赔偿义务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方式之一,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列其配偶、父母、子女或其他亲属为原告,也就是说,死亡赔偿金应归死者的近亲属所有。而2003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之后,该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从性质上来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家庭因死者的死亡而减少的收入的补偿,因而是死者家庭的共同财产,而非死者的个人财产,故不属于死者的遗产。
   3、判决结果:中级人民法院改判了一审判决,认定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性质,其是对死者家属的补偿,死者家属无需用其去抵偿死者生前所欠的债务。
 
办案体会:
    1、东莞律师在办理案件前应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作充分的了解,对于没有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应当从法学理论和法律的公平性上去分析判断,才能确保案件法理清晰,更好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2、我国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有些已做出的判决如能收集提供给法官参考,对案件的判决也会有很好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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