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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卖房屋后不协助买房人办理过户手续遭诉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将自己的房屋卖给他人,他人付清购房款后却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结果被他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温先生应在判决生效后5日内协助原告张先生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过户所产生的费用由原告张先生负担。

  2007年农历3月21日,原告张先生、被告温先生经协商订立了一份《房屋出售字据》,即被告温先生将自己坐落在县城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115平方米)以14.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张先生。同时双方约定,由被告提供房屋产权手续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过户费用由原告负担。双方签字后,原告当即付清了全部购房款,被告也及时将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至今。但事后就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事宜,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手续,但被告未予协助,致使原告所购房屋一直未能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房产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先生、被告温先生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协议书中已约定由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房产过户等有关法律手续,但被告未按协议履行,故原告要求被告提供相关房产手续,并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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