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及群租房屋的二审上诉案件。一审的原告、被告均不服原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上诉。
2011年10月,一审原告张某与与被告华美世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出租代理合同,约定将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委托该公司出租代理。华美世嘉公司在房屋客厅增设隔断,并将厨房内设备、设施予以拆除,并将房屋出租。至合同到期时,房屋仍维持上述状况。
张某在一审中起诉称,中介公司擅自拆除整体厨房,并在客厅打隔断,且合同到期后没有按期交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华美世嘉公司补交水费及相应费用,将客厅内的隔断予以拆除,并将客厅受损墙体、地板、天花板予以修复,恢复厨房的整体橱柜,并支付至实际交还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
一审法院判决华美世嘉公司应将所欠水费及其相应费用交至物业公司,并将客厅隔断予以拆除,并将客厅受损的墙体、地板、天花板予以修复,给付张某未交付房屋使用费(每月按人民币四千元计算),并给付张某两个月的房租共计人民币一万六千二百元作为违约金。
张某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认为一审判决拆除隔断并修复等判项没有设定履行期限,会使自己的利益处于无法恢复的状态,给付房屋使用费的标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华美世嘉公司亦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认为已将房屋交回张某,华美世嘉并未使用该房屋,亦未占用该房屋,不存在缴纳房屋使用费的义务。
二审庭审中,由于双方均提起上诉,庭审中双方对抗的火药味十足。
张某在二审中主张,中介华美世嘉公司未经其允许,将其房屋打隔断出租并拆除厨房设备等行为属于违约行为。合同中虽约定“合租价格”,但因自己房屋为三室,合租指可同时多人租住,并非同意打隔断。委托合同到期双方准备进行交房时,发现中介未按约定拆除隔断、安装厨房设备,从而无法进行房屋交接。房屋的交接并非简单地交还钥匙,房屋应该恢复到原有可使用的面貌。庭审中,张某表示自己试图主动收回房屋,但对屋内中介所遗留物品,例如床等,不知如何处理,更担心擅自处理中介的物品会给自己带来侵占他人财物等罪名,因此无法收房。另外,依照合同的约定,中介未按时交还房屋即为对房屋的占用,即使其未将房屋出租,也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价格进行赔偿。参照同时期同楼盘租金价格可知,自己主张的每月8000余元的赔偿标准低于10000余元的市场租赁价格,属于合理赔偿范畴,应该得到法院的全额支持。
而中介方华美世嘉公司在二审中则称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每月8000余元的房租价格为“合租”价格,合租即意味着房东允许打隔断,按照当时市场租赁价格来看,不打隔断的价格低于该合同标准,且中介在合同期间多次与张某电话沟通打隔断拆厨房事宜,张某均口头同意,所以中介不存在违约事项。另外,合同到期后,中介多次联系张某交还房屋,但张某均以出差等事由推脱。所以,系张某造成房屋空置至今的局面,中介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法庭表示将认真研究后作出最终的审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