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返问【东莞律师顾问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东莞律师顾问网

业务领域
在线咨询
如果您有什么疑问或者遇到难以解决的问题,欢迎您的咨询!
在线留言

看不清?点击更换
房产纠纷

您当前的位置是: 首页 > 业务领域 > 房产纠纷 >

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经营的风险和防范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建筑企业内部承包经营,是目前施工领域中的一种普遍现象。所谓建筑企业内部承包,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内部职工(即内部承包人)之间通过签订协议,许可内部承包人在企业资质范围内组织施工人员、施工物资及资金等众多施工因素,完成一定的项目施工,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而内部承包人向施工企业缴纳管理费的一种承包经营模式。这种承包经营模式在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对于施工企业而言也同时承担着很大的风险。本文将从建筑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会遇到的风险种类的角度出发,对如何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提出一些建议。
(一)名为内部承包实为转包的风险:
  如果施工企业与实际施工人之间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只是合同内容上体现为内部承包,而实际施工人与施工企业实际上并无劳动关系,也就是说施工企业并没有与内部承包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保的话,那么该内部承包合同实际上为转包合同。而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违法转包。《合同法》第272条明确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该规定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若施工企业违反该规定违法转包建设工程,则除了会导致该转包合同无效外,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承包单位有违法转包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时,应规范合同条款的表述,不得违法转包。
(二)质量责任风险:
  在内部承包这种经营模式下,对外承担质量责任的是施工企业,而不是内部承包人,而且依法承担质量责任的期限并因质量保修期满而结束。实际上,在质量保修期满后,如因施工质量问题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施工企业仍负有赔偿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在承担责任后,再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一般为建筑企业的职工,其赔偿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施工企业根据内部承包合同起诉内部承包人且胜诉,其损失往往也很难挽回。因此,施工企业在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前,应严格审查内部承包人的资信,全面了解内部承包人的从业经历、工作业绩、经营管理能力和承担风险实力。施工企业可以要求内部承包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内部承包合同的担保。这种担保承包,会增强内部承包人的风险意识和守法经营、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的自觉性,从而有利于保证承包经营活动的效果。
(三)劳动关系的风险:
  内部承包合同当中通常会约定由内部承包人自行招聘员工,安全事故责任概由内部承包人负责,但是这种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是无效的。根据0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将工程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若内部承包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不论员工是由施工企业还是内部承包人招聘的,也不论内部承包合同如何约定,用工主体均是施工企业。因此,施工企业必须防止工伤事故和拖欠工资的风险。施工企业可通过从工程款中扣款,强行代缴保险的方式来减少将来可能带来的风险。
(四)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在施工期间给第三人造成的侵权损害,如施工致第三人死亡,应首先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虽然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责任后可根据内部承包合同的约定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责任,但因内部承包人的赔偿能力有限,施工企业的损失往往难以挽回。此类风险只能靠加强管理来尽量避免。施工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密切关注内部承包人的活动。要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对内部承包人在经营管理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职工分配等方面进行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消除隐患,及时堵塞漏洞。
(五)采购材料等对外债务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在承包经营期间所为的经营活动实质上仍是以施工企业的名义而不是以内部承包人的名义实施的,因此,由此产生的债务仍然要由施工企业对外承担。虽然双方在内部承包合同中约定内部承包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与施工企业无关,但该约定只能约束合同双方,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一旦发生纠纷,第三人将直接起诉要求施工企业承担责任。施工企业只能先对外承担责任后再根据约定追究承包人的责任。除非施工企业能够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不是承包经营行为而是与承包经营完全无关的纯个人行为。以在承包期间采购材料为例,若供应商能证明采购的是工程材料,采购时间又是发生在工程施工期间,送货地又是工地,则施工企业就很难证明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是纯个人行为。因此,施工企业应严格管理对外采购等合同,防止上述风险的发生。施工企业可亲自负责本工程对外采购等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即,从签订合同到签收货物到支付货款均由施工企业亲自实施,待施工企业收到货物后,再作为供货方将货物供应给内部承包人,而应付货款则由施工企业直接从工程款中扣下。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预防内部承包人在取得大量材料后拒不付款或只付少量货款,给施工企业留下大量债务。
(六)因构成表见代理而给施工企业带来的风险:
  内部承包人构成表见代理,是指施工企业并没有给内部承包人某方面的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对施工企业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若内部承包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施工企业应对该行为承担责任。如果内部承包人故意炮制一些承包经营行为,施工企业就比较难摆脱其恶意所带来的麻烦。因此,此类风险是难以杜绝的。为防止表见代理所带来的风险,实践中,有施工企业在内部承包合同中对工程的签约权进行限定,但并没有对合同的履行进行把关,而是要求内部承包人结算时提供材料采购发票。但是提供发票并不能证明内部承包人已付清了材料款,因此这种方法不能很好的降低施工企业的风险。施工企业除应在内部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限外,还应对内部承包人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管理。下列是一些具体的防范措施:
  (1)明确签约权限。如限定工程材料采购等对外合同的签约权只能由施工企业行使且必须经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后才有效;内部承包人无权代表施工企业对外签订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构成表见代理,至少也可以保证事后施工企业有权追究内部承包人的越权责任。
  (2)加强印章管理,项目部印章应由施工企业委派的技术员保管,不能由内部承包人保管。
  (3)在日常行为当中,杜绝以内部承包人名义对外采购,然后施工企业直接向第三人付款的行为,这种行为显然构成表见代理。
  总之,建筑企业内部经营这种经营模式在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让施工企业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施工企业应意识到建设工程内部承包经营可能存在的各种法律风险,并引起足够的重视。在采取这种经营模式时,应针对可能存在的不同法律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防范该类风险的发生。

 

在线咨询律师
手机咨询热线
13929435886 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