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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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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的法律查封风险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案件简介:
今年1月,江苏扬州的许先生花431万购买了谭某位于上海市的一套住房,扣除谭某欠的150万元后,许先生还替谭某偿还了260万元贷款,并支付各项税费合计46万余元。可没想到送件过户的第二天,房子却被南京秦淮法院查封了,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原来,卖房人谭某在南京欠债,卖房那几天债主申请了诉前保全。现在谭某下落不明。
许先生的律师认为,许先生已经支付全部房款,拿到房屋钥匙,并且对于买卖没有任何过错,完全符合最高院司法解释里“不得查封”的情形。许先生立即向秦淮法院递交了保全异议书,要求解除查封。秦淮法院召开了两次听证会,但未给出裁决结果。
 
而负责此案的秦淮法院表示:“1月7日,谭某的债权人申请诉前保全,称谭某很可能变卖房产转移资产,我们当天赶到上海将两套房产予以查封。几天后,许先生提出异议,称其中一套房屋已被他买下。我们发现查封当日这套房产确实处于交易中,但过户手续还没办理,产权仍在谭某名下。办理过户手续有20天的流程,前15天是形式审查阶段,产权归属不发生变化,在这期间法院是可以查封的。”
 
东莞律师法律解读:
一难,买主对卖房人债务是否知情?
就现有证据来看,不能确定许先生是“善意第三人”。听证会上,谭某的债权人提供了四份证人证言,均指证许先生跟债务人谭某是老乡兼好友,谭某卖房给许先生有转移资产躲避债务之嫌疑。许先生则说,自己绝对没有帮助谭某转移资产,债权人提供的证人证言都是道听途说。
 
二难,解封后债权人利益将受损
因房屋系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自办理变更登记时生效。在签订合同至办理产权过户有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因登记具有公示与公信效力,如卖房人因不能偿还到期债务,债权人发现房屋产权尚未作过户登记,可抢先申请财产保全,以保证将来实现自己的债权。
 
如果房子解封了,许先生确实不会受到任何损失,但跟谭某打官司索要债权的债权人的利益则将得不到保障。
 
法官说,目前许先生还有两条救济途径:一是解除合同,要求谭某返还购房款,并要求谭某承担违约责任;二是如谭某不能及时还款或与债权人达成协议,许先生亦可先行垫付相应的款项,由债权人申请法院解除房屋的查封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再向谭某追偿垫付的款项。但在许先生看来,谭某没有钱,就算赢了官司也没用,帮他还债等于是背黑锅。
 
三难,其他补救措施缺乏可行性
 
东莞律师提醒:
首先,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应先到房管部门查明所售物业的权属情况。
 
其次,在合同条款中设立相应的违约条款,比如约定“卖方保证对所售物业享有完整所有权并拥有全部的收益、处分权及中介公司和买方提供之物业资料及相关情况属真实合法”等类似条款,并进一步约定万一因产权问题引发纠纷,卖方要承担的责任。
 
第三,在合同履行时,可将房屋款项交由第三方保管,待房屋办理过户后再交付卖房人。这是极为重要的一点,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将钱要回来。
 
第四,为防止卖房人一房二卖或卖房后设立抵押等现象,当事人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按照约定向房屋登记机关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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