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业讨债)
律 师 函
(2006)莞信律函字第 号
东莞xx毛织有限公司暨蒋祥文先生: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东莞市xx毛织原料经营部的委托,就贵公司延期支付133742元货款一事而致函贵公司。
根据东莞市xx毛织原料经营部(下称美思达)的相关工作人员以及章思谋经理等人对本事件的介绍以及提供的《商品买卖合同书》等证据材料,本律师经过认真分析研究,得知贵公司曾向美思达订购各种毛织产品,美思达将贵公司订购的毛织产品送货至贵公司,贵公司予以签署以示确认。
我们认为:贵公司与美思达之间签字盖章的《商品买卖合同书》等材料的真实性无可质疑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特许性、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的。贵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货款是一种严重违约行为。
我们现正式以书面形式催告贵公司,望贵公司接到此函后三天内支付拖欠美思达的货款。否则,本律师所将根据美思达的授权采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决此事。届时,贵公司不但要偿付到期货款,而且还要承担违约责任、诉讼费等巨额费用的不利影响。
综上,望贵公司尽快履行付款义务,避免不必要的纷争。也欢迎贵公司来电协商解决。
特此函告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六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