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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协议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县、县市级)
甲方:AMC(东莞)恒洁清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以下简称甲、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协议。双方都明确了解以下各条款,并愿共同维护执行。
一、     加盟有效期为自签约日起五年内有效。
二、     乙方加盟条件:
㈠、乙方自愿选择          区为加盟(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一),同意在签订本协议时交纳贰万元人民币加盟。该加盟费不可退还。
㈡、乙方须自购微型工程车壹辆;信息化管理用电脑一台;手提电话一部;并具有驾驶证和信息化管理操作功能(见附件二)。
㈢、乙方必须在成功加盟后完全同意按AMC规范执行(见附件三)。
三、     乙方加盟权益:
㈠、      乙方加盟后即成为AMC品牌成员,有权获得AMC管理理念、产品营销、技术培训、网络资源等系列人力资源培训。
㈡、      乙方加盟后有权使用AMC品牌,并使用该品牌开展经营活动。
㈢、      乙方有权获得总部在该加盟区域业务的首选承接者。
㈣、      乙方有权在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与本地区其它加盟者共享市场。
四、     管理费与业务费的界定:
㈠、      乙方自行开发的业务按当月承接业务总额的15%上交给总部,上交的时间为次月的30日。收取的依据为:由乙方填写甲方确认的《月工作量报表》。
㈡、      业务费:加盟者当承接总部提供的业务时,须上交该业务第一年总额30%费用后交付乙方完成。由总部负责结算。该业务费不包括15%应收管理费。
㈢、      业务费按每一单30%收取。业务合同年限超过一年按一年的营业额计,不超过一年按每一笔合同总额计。
五、     其他费用界定:
㈠ 、加盟者工作用车辆改貌费用由甲方统一安排并承担费用。
㈡ 、统一服装费、环保清洁剂、新型多功能清洁设备与各类工具均由乙方自理(其中首批加盟者承接东莞市区公交站亭清洁业务的首批服装费、小工具、清洁剂由甲方免费提供)。
六、     甲方的义务:
㈠、      甲方必须保障AMC品牌在中国地区的合法使用权。
㈡、      甲方必须保证自加盟日起给与乙方的业务总额不少于陆万元。
㈢、      甲方必须对乙方进行各类清洁工艺、管理理念的培训。
㈣、      加方提供加盟者所在区域的AMC品牌宣传工作。
七、     AMC品牌使用权与清算:
㈠、      AMC品牌只限于乙方专用,乙方无权转让、转租、转卖。
㈡、      AMC品牌在乙方加盟后确保其有效使用权为五年。五年后如加盟者继续使用AMC品牌经营,甲方每年按首期加盟费递增8%的标准,征收维权费。
㈢、      当甲、乙双方发生意外情况形成清算界定:
1、           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条件而清算时。甲、乙双方互不追究对方的责任,各自承担各自的损失。
2、           甲、乙双方在签约日起因乙方原因提出退盟,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不退回2万元加盟费。如因甲方清算造成甲方履约不能,由甲方承担乙方损失,并退回乙方2万元加盟费。
3、           当乙方独立经营期内因经营不善造成清算时,甲方有权无偿收回AMC品牌使用权,并在该区域另寻合格的加盟商。
4、           当乙方因非经营不善原因需退出加盟协议时,甲方不退回乙方加盟费,但其拥有的未完成业务可退回总部,总部按该退回业务总额的10%标准付给乙方费用。
八、     盟约界定与违约责任:
㈠、甲、乙双方均明确各自为独立的法人与法人机构,各自合法经营、独立承担风险。
㈡、在双方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约第二、四条所含各条(含附件一、二、三内容)内容,甲方有权收回其AMC品牌使用权,并保留因此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索赔权利。
㈢、在双方合作期内如乙方违反本合约第七条第(一)点内容,甲方有权收回其AMC品牌使用权,并罚款人民币贰万元,同时取消经乙方私自转让第三方的AMC品牌使用权。
㈣ 、在双方合作期内如甲方违反了本合约第六条全部内容,乙方有权退约,甲方无条件赔偿乙方贰万元经济损失。
九、     本合约未尽事宜及在合约期内双方需补充事宜,均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以“补充协议”的书面形式订立,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     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双方如遇争议,可通过协商、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十一、         本协议一式叁份,分别由甲、乙双方和律师各存一份备档。本协议自签字之日生效。
十二、         备注:本协议暂由中方股东“东莞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代表“东莞市恒洁清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并承担本协议权利义务。叁个月内加盖“东莞市恒洁清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后,“东莞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中权利义务转移给该公司。叁个月内如未加盖“东莞市恒洁清洁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本协议可继续由“东莞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执行。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律师签章:
200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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