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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合同纠纷律师函
律 师 函
佛山市仙采源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东莞伟盛饮料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长期拖欠有关费用,郑重致函贵公司:
经查:2003年12月28日,贵公司与东莞伟盛饮料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根据该合同第六条第四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于促消活动费用由贵公司承担,并于促消活动结束后次月20号前全部返还。2004年1月和2004年2月,经贵公司同意,分别进行了“2004年ABC《商品促销协议书》的活动”和 “灵之膏药堆头活动”,产生各项费用55800元,经多次通知贵公司来结算费用,但贵公司一直致置之不理;且由于贵公司按排其它促销活功至今未开展,造成该产品销售不畅。此事至今来到起贵公司重视,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附件,各种票据、合同为据。
本律师认为:双方签订合同后,有诚实履行的义务,贵公司至今不与伟盛公司结算各项费用的行为,以及未安排促销计划,已给伟盛公司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贵公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此,根据伟盛公司的要求,特致函于贵公司,务必在三日内来东莞伟盛公司处理上过问题,否则逾期后果自负!。
此致
敬礼!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二00四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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