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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资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合同书
 
转让方:东莞市高埗镇xx村民居委会、xx经济联合社(下称甲方)
受让方:东莞xx有限公司(下称乙方)
甲方和乙方按照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有偿转让土地使用权一事达成如下合约:
一、土地面积、位置及四至界限:
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将位于东莞市高埗镇xx荔枝坣(地名)由西向东方向丈量28亩土地(下称“该土地”),将其使用权有偿转让给乙方使用(该土地的四置及范围详见合同附件之红线图),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给乙方名下收执,乙方对该土地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土地用途:工业用地。
三、土地使用年限:该土地出让使用年限为五十年,乙方从取得该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起算。
四、土地使有权转让费、管理费及付款方法:
1、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每亩人民币柒万元正,共计壹佰玖拾陆万元正(¥1,960,000.00元),该款于签定合同后1个月内乙方一次性付给甲方。
2、土地管理费:甲方向乙方收取每年每亩人民币伍仟元正(¥5,000.00元)的土地管理费,此费用已包括镇级及村委的所有费用;该地块其中的拾叁亩(13亩)由2003年1月1日起计付土地管理费,鉴于乙方开发建设的需要,另壹拾伍亩(15亩)土地的管理费给予四年的宽限期,即从2007年1月1日起计收土地管理费。土地管理费每年按季度支付。若国家及地方政策调整涉及到管理费用减收或免收的,应按新政策之规定执行。
五、合同定金:
乙方需向甲方交付人民币伍拾万元正(¥500,00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定金可抵作土地使用权转让费。
六、甲乙双方的权利及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保证乙方是该地块的唯一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乙方使用年限五十年内保证未就该地块设定任何形式的担保物权,也未将该地块使用权出租给任何人,保证不存在其它有损乙方形式权利之瑕疵。
2、若因第三人就该土地向乙方索取任何权利,甲方应尽维护乙方的一切权益,并运用所有法律程序使乙方的利益不受到任何损害。
3、交付土地使用权后,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建筑的报建等手续及办理产权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水、电增容等,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甲方需为乙方办理该地块之《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应将自己所掌握办理该地块只《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关资料全部无偿转交给乙方,代办国土一切手续,并由甲方代办土地立项及规划手续,报建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保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及早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八、土地使用权移交后,该地块有乙方按《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其它审批文件自行规划、设计、立项,但其规划必须符合镇城建规划的有关规定方可实施。
九、乙方如因某种原因自己不能或不愿意继续使用该土地时,有权在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的情况下将该土地的使用期限转让给第三方,甲方不得有任何异议或干扰行为,惟乙方必须保证甲方能按时、足额收取该土地的土地管理费,在此条件下,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负有的全部义务及作出的所有保证、承诺和责任届时全部转交给受让之第三方。
十、期限届满:
1、本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该土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策执行。
2、如乙方需要继续使用该地块的,可以向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续期,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合同,办理登记。
3、土地转让期限届满,乙方无意提出续期申请的,乙方应当向国家有关土地管理部门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十一、其它约定事项:
1、甲方负责土地的青苗补偿。
2、甲方应于收到乙方定金后六个月内完成“三通”,即通路、水、电到乙方用地的边界上。除供电线路外上述设施的交接处与该地块外边界线的距离不得超过5米,乙方自行负责场地的填土、平整。
3、乙方在使用土地期间,必须处理好睦邻关系。
4、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后,该地的农田水利款、公余粮费用由甲方负责,在转让使用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有关部门对该地块征收其它有关费用,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费用的性质协商解决。
5、甲方应尽力协助乙方搞好厂区的治安。
6、该土地红线图西面边界至新公路边界为甲、乙双方共用绿化地带,不得另起建筑物,保证该土地建筑独立面向马路,中间没有任何其他建筑物。
7、甲方需尽力协助解决该土地南面河涌的污染异味,令乙方不会因此影响基本生活环境遭受经济利益损失。
十二、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应当在签定本合同后,奉着互相合作、互谅互让、共守信誉的原则,如有一方擅自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而使对方蒙受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进行赔偿的权利。
2、乙方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壹佰玖拾陆万元正(¥1,960,000.00元)。如果乙方不能按时支付土地使用权转让款,自滞纳之日起,每日按迟延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甲方缴纳滞纳金,延期付款超过六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土地,乙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甲方并可要求乙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其它损失。
3、甲方必须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合乎本合同规定要求的土地交付给乙方,并完成外围的“三通”工作,发生逾期的,每日按乙方支付款项的千分之一向乙方赔偿损失,逾期超过六个月的,乙方有权接触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因违约而造成的其它损失。
4、甲方不能为乙方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甲方除退还已收的土地使用权转让费外,并按已收款项每日千分之一从收款之日起赔偿损失给乙方。
5、由于不可抗力而导致本合同不能或部分不能履行的,甲乙双方互不负责。
十三、本合同经双方代表人签名、盖章,由东莞市高埗镇法律服务所见证。如有未尽事宜,应另行协商签定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土地红线图》(必须经镇国土局认可,红线图四角须有正式盖章)作为本合同之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与本合同正文同等之效力。
十五、本合同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东莞市高埗镇xx村民委员会、xx经济联合社(盖章)
法人代表:
日期:二00四年   月   日
 
乙方:东莞xx有限公司(盖章)
法人代表:
日期:二00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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