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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xx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亲属张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故意伤害一案的辩护人.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充分重视:
一,公诉机关指控张xx犯故意伤害罪证据不足,应依法宣告无罪.其控诉证据《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具体如下:
1、法医鉴定刘x所受之伤为轻伤不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根据《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中“根椐东莞市塘厦医院病历资料:左眼前房积血1/3,角膜水肿,瞳孔椭圆,眼底窥不进。左眼0.04,右眼1.0。”这一病情描述,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第九条第五项:“……单眼矫正视力减退至0.5以下(较伤前视力下降0.3以上)……”符合此项规定才能鉴定为轻伤。虽然刘x左眼0.04,但其被伤害前的视力是多少根本没反映出来,因此也就无法确定其较伤前视力是否下降了0.3以上。没有这个比较,就不能得出为轻伤鉴定结论。
2、《法医学活体检验鉴定书》不是最终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因为此鉴定书鉴定不适时,作为定罪量刑依据的法医鉴定结论应是受害者医疗终结后的鉴定。这样才能客观准确的对受害人的受伤状况作出评价,才能公正的处理此案,而本案的法医鉴定结论却是在受伤后不久作出的,其只能在侦查阶段作为对犯罪嫌疑人取强措施的依据,但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
二.假使刘x构成轻伤,本案应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范围,根椐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意伤害构成轻伤的,受害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受害人没有起诉或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就应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张xx在2003年11月16日将刘x打伤,2004年1月8日,双方达成协议,由张xx之父张xx一次性赔偿刘辉6000元,并于同日支付。刘x保正不再通过法律起诉,这说明刘x已放弃了自诉权,公安机关就应撤消案件,检察院应不起诉,法院也应宣告无罪。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否则应按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其次,对刑事自诉案件,受害人没有起诉或撤回告诉的,司法机关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辩护意见,敬请采纳!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二00三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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