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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某装饰公司反与庄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深圳某装饰公司反与庄某拖欠工程款纠纷案
 
反诉状
 
反诉人: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反诉人:庄xx
反诉人因被反诉人庄xx起诉反诉人拖欠其工程款28万元本息一案,特提出反诉。
反诉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反诉人庄xx依约支付反诉人违约罚款28万2千元。
事实与理由:
一、反诉人的分公司并非独立法人,对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反诉人庄xx所签合同,由反诉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庄xx的合同约定工程项目,至今未验收合格。
2005年9月5日签署的《东莞市xx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工程期限:本工程自2005年9月5日开工,至2005年9月20日完工,共15天。”但事实上,直到2005年10月14日,本案工程项目收尾工作仍未做完,更未验收。这有2005年10月14日双方签署的《附加协议》为证。《附加协议》中签字的是庄xx派驻现场的负责人。《附加协议》中约定:“此四项工作做完交联冠实业公司验收。如果十五号联冠公司验收不合格,甲方依照每天拖延罚款壹仟元处理。”经联冠公司验收,止2005年12月27日,“还有部份为不合格工程。”这有联冠公司2005年12月27日与深圳市xx装饰有限公司的《xx电子五金玻璃安装补充协议》为凭。涉案争议工程项目,正是该协议中所述电子五金城玻璃安装工程。
三、反诉人没有违反工程付款约定。
施工合同书中约定:“合同签定后乙方将第一批材料运到工程地点,甲方付乙方所到材料款的50%金额,工程施工中甲方将付于乙方40万作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甲方付给乙方5万元作为工程退场费。”“工程竣工验收两个月内付清余款。”后来,反诉人与被反诉人庄建力还约定了具体的《付款计划》:2005年9月13日至14日,装好130间房,可以交付使用为标准,支付20万元给被反诉人庄建力;2005年9月16日至17日,要装好270间房,再付被反诉人庄建力10万元正;全部完工9月21日付退场费5万元正。而实际上,反诉人总共已支付被反诉人庄建力42万元,超过了应支付的35万元。因至今未竣工验收合格,所以不存在付清余款的问题。
四、被反诉人庄xx依约应被罚款。
上述2005年9月5日签署的施工合同中第十一条约定:“如乙方超过所定的工期,每逾期一天罚款5000元”。2005年10月14日双方又在《附加协议》中,将罚款修改为“每天拖延罚款壹仟元”。按上述双方的约定,2005年9月21日起止2005年10月14日,被反诉人庄xx共超过工期24天,每天罚5000元,总共应罚款12万元;从2005年10月15日至2005年12月27日,被反诉人庄xx共拖延工期73天,每天罚款1000元,应罚7万3仟元;2005年12月27日后至2006年3月29日逾期89天,应罚8万9仟元,三项合计,总共应罚款28万2仟元。
据上,请求法院判决被反诉人庄xx依约给付反诉人违约罚款28万2千元。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反诉人:
深圳市xx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00六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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