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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工资结构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关于工资结构调整的
建议书
致:东莞xx设备有限公司
     xx 总经理
受贵公司之委托,对于贵公司现有工资结构了解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对工资的结构进行必要的调整。
一、    出具本建议的主要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㈢、《工伤保险条例》。
二、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现有工资结构表确认如下事实和问题:
贵公司员工为计时工资,工资结构包括:底薪、职务津贴、技术补贴、加班费、住宿伙食补贴。
该工资结构存在以下问题:
1、员工如果受工伤时,需要支付付赔偿金的工资计算基数较高。
2、员工如果表现不好时通过工资调整的灵活性不够。
3、公司需减少开支和人手时不能通过减少工资来实现自然减员。
三、建议法律措施
1、建议将工资结构调整为:底薪、津贴、绩效奖金、加班工资。
其中底薪和津贴在工资结构中不能随便减少,必须写进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条款中;绩效奖金可以根据员工的表现以及公司的绩效情况调整,在员工受工伤期间也无需支付这一块工资;加班工资也是弹性的,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加班时间,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一般就是合同签订时合同上列明的工资。
 2、建议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降低底薪和津贴的比重,增加绩效奖金的比重。
东莞规定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最底工资为每月770元人民币,底薪不低于此工资即可。
如果底薪和津贴的比重降低可以减少加班费;
如果底薪和津贴的比重降低可以降低工伤时需支付员工的工资和相关赔偿;
如果需要辞退员工也可以通过降低绩效奖金,让其自己主动离开公司,减少公司需支付的经济补偿金。
 3 建议对于新进员工统一采取此工资结构,对于老员工可在合同到期后要求其按此工资结构重新签订新合同。
 
以上建议供贵公司参考!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石远山律师
二○○九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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