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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办案资料
合同纠纷案件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告东莞市xx酒店委托,我担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通过查阅本案有关证据及参加庭审调查,对本案事实我已基本了解,现提如下代理意见供参考:
一、原告孔x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本案相关。原告提交的添福销售合同。该合同甲方为东莞市东城区xx西餐厅啤酒屋,代表人签名为谢x。据我方查询原告孔x经营的啤酒屋乙方资料,资料表明,孔x经营的是东莞市东城xx西餐啤酒庄,该名称专合同中甲方的名称少了个“区”字。据此,销售合同所用章与孔x经由的啤酒屋业户名称不符,另,据双方所持合同看,孔x亦无亲笔签名。因此,就目前证据看,不能证明孔x与本案相关。
二、我方提交的销售合同是真实的。我方提交的销售合同首页原件上有经办人谢x的签名,对此签名庭审时原告方亦无异议。而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首页既无骑缝章,又无被告方经办人签名,因而是捏造的。试想,被告方作为酒店零售商,作为代销商,谁能敢保证零售的数量能达到多少呢?况且此酒屋新品牌,属试销售阶段,更难把握销售量。因此,当时对销售量是未确定的。原告为达到其的,当然其可不择手段了。
三、原告方无经营批发酒类的民事行为能力。在此不论原告是否符合本案原告体。就我方查询原告的工商登记资料,原告经营的啤酒屋仅有零售酒类的资检,而无批发酒类的资格。零售与批发是业户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工商部分检准授予的不同的民事行为能力。既然原告的工商登记无批发酒类的权利。而原告把销售合同又称作大家买卖合同向被告索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原告与被告订立的销售合同屋主体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无效的合同。
四、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其名称,内容均不符合买卖合同的特征。买卖合同必须的供方需方,名称也自然是买卖,而原被告订立的合同其名称为销售合同。供方是   ,需方是   ,合同无明确。但从合同内容看,需方不是被告,是酒店的消费者。如合同是明确“合作”,原告提供6万元费用等词语。因此,其特征完全与买卖合同相差甚远。代理人认为,该合同从主要特征看,应是一份委托合同。原告是委托方,被告是受托方。受托方的酬金是从销售酒类的差价中获取。
综上所述,无论从那一方面考虑,原告孔x都无任何事实理由提出本案诉请,为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到上滥用诉权行为,请法庭对本案依法公断。
 
 
代理人:
2003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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