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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建设公司与东莞某建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广东某建设公司与东莞某建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律师实际案例办案资料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被答辩人:东莞市xx建造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综合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并未将案涉工程转包给柳xx,与韦xx、莫xx的关系也是合作投资施工案涉工程的关系,不存在答辩人私自转包,从中牟利的问题,工程停工和延期另有其他原因。
二、         案涉工程至今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属违章施工工程,故不存在答辩人延误工期之说。
根据建筑法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定的《塘厦xx广场施工合同》(下称合同)的约定,被答辩人应在工程开工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不得开工兴建。然而,被答辩人却在未办妥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05年4月5日通知答辩人开工。无施工许可证,案涉工程本不应开工兴建,因此,根本就谈不上答辩人延误工期的问题。
三、         同约定,答辩人垫资35%承建案涉工程,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导致工程施工进展不顺利的重要原因之一。由于答辩人垫资金额巨大,再加上被答辩人未履行其在合同中的承诺,为答辩人银行借款2000万元提供担保,致使答辩人未能从银行取得贷款,答辩人资金周转困难,影响了工程的正常施工,其责任在被答辩人。
四、         退一万步说,即使是答辩人延误了工期,根据合同补充条款第九条之规定,答辩人也只按每天叁万元赔偿给被答辩人,且赔偿期限最长不超过两个月。也就是说,施工方延误工期的损失赔偿限额是90万元,被答辩人的诉请远远超过这一限额,不应予以支持。
五、         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赔偿其损失10462163.93元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
其一,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塘厦xx广场工程未完成部分施工工期估算报告》估算案涉工程未完成部分工程所需施工工期546.34天,缺乏科学依据。
其二,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无资格出具上述工期估算报告。
其三,该报告属被答辩人单方委托广东诚安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其公正性、真实性应受到质疑。
其四,被答辩人以整个工程项目总造价为基数,以项目推迟竣工天数为时间,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工程项目总造价利息作为其所谓的损失的方法是完全错误的,极不合理。
六、  被答辩人拖欠答辩人工程款,且单方解除合同,给答辩人造成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应予支付及赔偿,答辩人将另案向被答辩人追索。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请,既无法律依据,也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法院依法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答辩人:广东xx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200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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