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上诉代理词
代 理 词
审判长、审判员
受被上诉人卢xx的委托,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作为其代理人,现就本案的审理,提出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感情问题
上诉人袁xx自与被上诉人卢xx结婚后,感情观念淡薄,毫无家庭责任感,不仅嫖娼,而且长期与第三者(唐x)同居导致怀孕而不回家,造成夫妻分居了四年之久,以致被上诉人身心都深受创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感情确已破裂,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婚生儿子袁xx的抚养及抚养费问题
婚生儿子袁xx自2000年7月1日出生几个月后,上诉人已在外与第三者(唐x)同居,几乎不曾回家看望过儿子袁xx,儿子袁xx一直跟随被上诉人生活至今有五年多了,而且本身作为人民教师的被上诉人对小孩的教育有方,虽然上诉人经常不理会小孩,但小孩的心理、性格却一直很健康,同时,被上诉人的收入较稳定,对照顾小孩的起居、教育都有很好的能力和条件。相反,上诉人虽然有经济能力,但对小孩的起居、教育及给小孩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方面,就毫无能力了。在庭上,在被问及上诉人将如何抚养小孩时,上诉人竟说出“把小孩带回来,给父母带”的话,由此可见,上诉人完全没有抚养小孩之心。因此,为能使小孩健康成长,小孩由被上诉人抚养是最好不过的。
至于抚养费问题,因为2004年度东莞市城镇人口月平均消费支出为18426元,所以上诉人每月承担767.75元抚养费是合理的。
三、关于债务问题
上诉人在接到被上诉人要求与他离婚的起诉后,就向法院提出高达人民币1033800元的巨额债务,并要求被上诉人承担。但细观其债务,除借被上诉人父亲卢xx的133800元,被上诉人知道外,其余借上诉人父母、兄弟、合作伙伴的款项,被上诉人是毫不知情的,而且上诉人所借债务也没有证据证明投资到“双龙公司”中,或用于家庭生活。因此,该债务(卢xx的债务除外)都是上诉人的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对债务的清偿,也只能由上诉人个人负责。
四、 关于共同财产问题
在庭审中,上诉人承认与其合伙人陈x开办“双龙公司”双方各自陆续投入了105万元,该投资105万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投入的,属夫妻共同对公司的原始投资。也即属夫妻共有财产,虽然原始投资数额不代表双龙公司现有的净资产,但由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没有证据证明双龙公司的净资产准确数据,但根据被上诉人与上诉人所提供的双龙公司的报表显示,双龙公司每年都有未分利润存在,而且不断地扩大。而上诉人在庭审中提到“被上诉人起诉离婚目的是为霸占其公司,上诉人可以把公司给被上诉人,但被上诉人要给他80万盈利和105万投入资金”。这也证明公司一直是赚钱的,并不如上诉人所说根本没什么盈利。因此,可以肯定双龙公司的净资产远大于原始投资,故此,把投资款105万元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是合法的。
而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是完全由上诉人造成的,上诉人有过错,财产分割时应当少分或不分。因此,在共同财产中分割60万元给被上诉人是有法律依据的。
故此,一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恳请二审法院给予维持,以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代理人:
二OO六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