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材料
答 辩 状
答辩人:东莞xx五金塑胶
负责人: 职 务:
住 所:东莞市凤岗镇
因申诉人吴xx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申诉人吴xx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答辩人的规章制度,答辩人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法解除与申诉人的事实劳动关系可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知金。
2000年12月2日,申诉人吴xx入职答辩人处,担任线切割技工一职,入职时双方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今年以来,申诉人占着自己是老员工,对厂里的规章制度不予理会,不接受主管的善意规劝,并经常消极怠工,答辩人工作人员数次口头规劝、警告无效。2006年8月5日上午9点40许,申诉人吴xx又以员工吴xx写有其不良报告为由,冲进工模仓(吴xx办公地点)拽住吴xx的衣领,对其进行殴打。在场的仓管员杨东在劝架过程中,还被吴xx甩开,划伤了手臂。吴xx连拖带拉的将吴xx拖到公司写字楼,并对吴xx威胁说:“我今天就做了你,信不信”。“今天就让你消失 ”等言语恐吓。答辩人的工作人员闻讯后随即报警。经东莞市公安局凤岗派出所对申诉人吴义兵进行教育,双方当事人调解处理,但申诉人吴xx回厂后工作态度仍无改善,为教育全体员工,做到奖罚分明,经答辩人研究决定将其辞退。
二、申诉人答辩人处工作的月工资底薪是1950元,而每个月实发工资是根据申诉人的加班时间、绩效和各种补贴每月均不均等(详见工资条和工薪单)。年平均工资应以月工资1950元为基数计算。
综上所述,申诉人吴义兵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殴打、恐吓同事,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答辨人的规章制度,且认错态度差,对答辩人正常的生产秩序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答辩人请求贵委会查明事实,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驳回申诉人的无理申诉。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庭
答辩人:东莞市xx五金塑胶厂
二00六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