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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律师办案资料
 
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
 
答  辨  状
 
答辩人:长沙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被答辩人: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
答辩人就深圳市xx技术有限公司诉长沙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和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    被答辩人提供给答辩人的LED显示屏有质量问题。2001年11月该显示屏安装于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一个分局运行不到3个月就出现整屏显红、经常黑屏等现象,说明被答辩人提供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这有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于2002年4月12日向答辩人送达的《关于尽快处理电子显示屏维修服务的函》为证。因此被答辩人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2.    由于被答辩人违约,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答辩人有权拒付余款。虽然合同约定显示屏达到答辩人所在地安装完毕后,答辩人将工程余款支付被答辩人,但考虑到验收及该电子产品的特殊性,答辩人电话要求在验收合格3个月后支付余款,被答辩人表示同意。在设备运行不到3个月即出现了问题后,答辩人按照双方签订合同中第4条:“乙方负责保修一年”的约定,要求被答辩人对设备进行维修,被答辩人置之不理,在答辩人的多次要求下,被答辩人于2002年12月29日进行了维修,但并没有根本解决设备质量问题,现在仍不能正常运行。长沙市地方税务局一分局也因此拒付答辩人的余款。
3.    被答辩人没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向答辩人提供产品合格证,也没有提供相应的质量要求和技术参数。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67条的规定,在被答辩人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情形下有权拒付余款,请求人民法院查清事实,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长沙市xx法院
 
 
 
答辩人:长沙市xx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2003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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