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xx,男,汉族,出生于1989年9月11日,住湖南省宁远县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男,汉族,出生于1987年3月2日,住河南省平舆县,现关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东莞市石碣镇xx文化用品厂(要到工商局查询)
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药费 元,残疾赔偿金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元,护理费 元,营养费 元,被抚养人生活费 元,误工费 元,交通费 ,评残费 元。以上共计 元。
事实和理由:
2006年12月7日12时许,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周xx因工作问题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唐xx发生争执。后周xx又叫另一加害人周x帮忙打原告人,二人窜到东莞市石碣镇xx文化用品厂门口将原告人拦住,并将原告人打伤。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所受伤害为重伤十级伤残。被告人的行为给原告人造成极大的损害且未得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东莞市石碣镇xx文化用品厂作为周xx的用人单位,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此,原告人特具本状,以期法律救济。
此致
东莞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