麦某与李某股权转让纠纷案
律师办案资料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麦xx
被答辩人:李x
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现提出补充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声称其已经投入股权转让款6363万元与事实不符。
1、被答辩人虽列举数份收款收据证明其主张的股权转让款,但是其列举的部分收款收据并非是真实的,该部分收据虽有答辩人确认,但实际上答辩人未收到该部分款项。(不真实的收据见本答辩状附件)该部分款项的出现,是因为答辩人的妻子当时因职务侵占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被答辩人声称其可以帮助协调司法机关关系以减轻答辩人妻子的刑事责任。故要求答辩人出具收据,以该收据所反映的款项作为被答辩人疏通关系的活动费。实际上,答辩人根本未收到被答辩人所列举的该部分收据所反映的款项。
2、有关于xx经济联合社(亦即村民委员会)所收的管理费8650000元及xx房地产开发公司的12540000元的款项,并非答辩人所收取的。
被答辩人虽认为该部分款项属于支付股权转让的款项,但是经被答辩人核实,实际上该部分款项并非是股权转让的对价,答辩人亦从未收到过。且该部分费用是在蔡月红提起诉讼后,被答辩人方支付的,有恶意履行之嫌。
二、本案当事人蔡xx在知悉答辩人转让股权的行为之后即表示反对,并提出要购买答辩人转让的股权。但由于其人身收到限制,且其认为需先行经行过司法程序确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转让股权的行为无效后方可实施购买行为。因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实际上实施了长新公司的财物交接手续,如未经过司法程序确认,恐日后又惹争议。故为理清法律关系,需先提起诉讼确认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的行为无效后再实施购买行为。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