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某与东莞某便利店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律师办案资料
律师函
(2007)粤 律函字第 号
致东莞市xx便利店有限公司
敬启者: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受翁xx先生(下称我方委托人)委托,指派本律师就贵司与其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郑重致函如下:
据我方委托人提供资料显示:我方委托人与贵司于2007年6月25日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由我方委托人承租东莞市东城中心还翠庭A6号房屋,合同约定租赁房产只能用于饮食业。合同签订后,我方委托人向贵司缴纳了租金2800元及押金5600元,并随即对该房产进行装修以实现合同目的。然而我方委托人在进行装修的过程中遭到物业管理部门的阻挠方发现如下事实:1.贵单位并非租赁合同项下房产的所有权人;2.该房产因缺乏排烟通道于事实上并不能用于饮食业。我方委托人为装修事宜已经付32837元。因租赁合同之目的已无法实现,我方委托人曾与贵司交涉赔偿事宜,未果。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认为:贵司明知自身不享有《商铺租赁合同》项下房产的所有权,且该房产不宜用于饮食业之事实,仍然与我方委托人签订前述《商铺租赁合同》,实有恶意欺诈之嫌。我方委托人基于对贵司的信任,交付租金并付出装修费用。但由于贵司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造成我方委托人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有悖诚实信用之商事通则,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我方委托人诚望贵司于接到本《律师函》3日内,退还我方委托人已经支付的租金2800元及押金5600元,并赔偿我方委托人装修损失32837元。若贵司对本《律师函》置之不理,我方委托人将授权本律师启动司法程序,维护我方委托人合法权益。孰重孰轻,望斟酌!
顺颂
商祺
广东莞信律师事务所
2007年 7月9日
承办律师电话:13929435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