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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片制作人协议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唱片制作人协议书 东莞知识产权律师东莞律师



甲方: 
营业地址: 

联络电话: 
图文传真: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络电话:

鉴于:
甲方委托乙方为陈曦曦、黄昊、冯苓芷及童真所组成的美声歌唱组合(以下简称[该组合])的录音制品制作人及配唱监督。 并且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及所研究的少年变声期,学美声、声乐等,用于所制作的音像制品的宣传

本协议在全世界范围矣行双方就上述事宜,经协商订立本协议书。

(一) 合约期

本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实行,自 2002年8月 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为期
两年。

(二) 定义及诠释包

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的涵义如下:

(1) 录音制品: 指涵盖包括於录音室制作及现场录音的所有的录音制品。

(2) 录音载体: 指涵盖卡带、CD、MP3等现有及未来发明可记录及可播放的音频
载体,当中亦包括任何浑合其他如电脑软件及影视制作等的载体。

(3) 影视作品: 指涵盖电视、电影、MTV及广告等影视制作。

(4) 影视载体: 
指涵盖VCD、DVD等现有及未来发明可记录及可播放影视作品的音频
视频载体,当中亦包括任何浑合其他如电脑软件及影视制作等的载体。

(5) 唱片及影视作品管理: 
指唱片及影视作品的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 甲方的承诺及义务

(1) 甲方按照本协议出版、使用在合约期内按本协议制作的所有录音及其他影视作
品,必需按照本协议第八条向乙方支付收益比例分成。

(2) 甲方保证在合约期内,在不损害或破坏, 并全力维护乙方的形象与声誉下执行此协议。

 (四) 甲方权利

(1) 甲方拥有所有按本协权制作的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的版权与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发行及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发行於合约期内制作的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

(2) 甲方在一切涉及制作录音制品的事宜,包括定位、歌曲的选择等方面享有无可辩驳的决定权。

(3) 甲方为配合按本协权制作的录音制品包括但不限於出版、发行及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发行於合约期内的宣传使用乙方的肖像、姓名及所研究的少年变声期,学美声、声乐等方面的成果。


(五)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 乙方应尽其最大的技艺及能力完成甲方所委托的工作,以其最高的专业水平, 指导[该组合]的演唱技术、技巧并按照甲方限定的时间完成录音制品的制作

(2) 乙方不可蓄意或诱导[该组合]蓄意终止录音制作的工作。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不得在合约期内签订可能与本协议书有冲突的其他协议。

(4) 在末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发生任何费用或成本。


(六) 乙方的权利

(1)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获得收益比例分成。

(2) 乙方将在所出版的音像制品里有权署名

(七) 著作权及其他相关使用权利

经按照本协议书制作的所有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及其他因宣传、演出而衍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照片等)均由甲方所独家拥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使用或限制甲方使用。

(八) 收益分成

(1) 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第四条第(3)款制作及出版的唱片专辑(但不包括其他合辑及精选),乙方可先收取每张唱片专辑人民币伍千元(5,000)的报酬;若该张唱片专辑的发行量(不包括海外)超过十万张,乙方可另获得先收取的报酬以外纯利润的3%。上述的唱片专辑的海外发行,乙方可获得纯利润的3%。
(2) 乙方可以在甲方与[该组合]的监护人的同意下,以[该组合]的名义接洽商演并带队演出, 所得的演出费需要支付给甲方30%, 以及[该组合]至少20%。
(3) 乙方可以以自己的研究成果名义组团演出时邀请该组合成员之一或全部参与,但必须事先通知甲方,并且该演出不得仅以该组合的演出为主。
(九) 协议终止

(1)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书:

(a) 乙方因疾病或不能胜任而无法履行本协议六个月以上。
(b) 乙方因触犯刑律而入狱。
(2)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书:

甲方破产或被清盘(因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清盘除外)。

(3)  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将延续或推迟执行:

因突发事件而不得不暂停协议执行的,侍事件结束後,继续执行自暂停起始日
以後所需执行协议的年限。

(十一) 协议管辖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诉
讼。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刻生效。


甲方:
乙方: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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