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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人管理协议书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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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营业地址: 

联络电话: 
图文传真: 

乙方:  家长/监护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络电话:

鉴于:

(一) 甲、乙双方同意艺人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该艺人],身伤证号码:______________)按照本协议书的一切唱片及有与其有关的事务由甲方全权处理;

(二) 乙方为[该艺人]的合法监护人,现同意在协议期内,以监护人的身份为
[该艺人]处理所有履行本协议所衍生的法律责任。

(三)该艺员已年满十周岁,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同意以艺人身份签署本协议并自愿履行。

本协议在全世界范围矣行双方就上述事宜,经协商订立本协议书。

(一) 合约期

本协议在全世界范围实行,自 2002年8月 1日起至2004年7月31日止,为期同
两年。

(二) 定义及诠释包
以下词语在本协议中涵义如下:
(1) 录音制品: 指涵盖包括於录音室制作及现场录音的所有的录音制品。
(2) 录音载体: 指涵盖卡带、CD、MP3等现有及未来发明可可记录及可播放的音频载体,当中亦包括任何浑合其他如电脑软件及影视制作等的载体。
(3) 影视作品: 指涵盖电视、电映、MTV及广告等影视制作。

(4) 影视载体: 
指涵盖VCD、DVD等现有及未来发明可记录及可播放影视作品的音频视频载体,当中亦包括任何浑合其他如电脑软件及影视制作等的载体。
(5) 唱片及影视作品管理: 
指唱片及影视作品的制作、出版发行及其他形式的使用权利和取得报酬的权利。
三) 甲方的承诺及义务
(1) 在合约期内为[该艺人]与其他三位艺人组成合唱团,制作录音制品(包括个人独唱及合唱)及影视作品,并以合唱团的各字於合约期内出版发行四张唱片专辑,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2) 配合每张专辑的发行,甲方将负责[该艺人]的造型服装设计、制作及拍摄MTV及安排其他推广宣传活动,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
(3) 甲方按照本协议出版、使用在合约期内按本协议制作的所有录音及其他影视作品,必需按照本协议第八条向乙方支责收益比例分成。
(4)
甲方将优先选择不占用该艺员正常之在校学习课时(若该艺员尚在校就读)的时间从事本协议项下的工作。但遇有有利于该艺员演艺之重大演出,甲方可事前征得乙方或/及该艺员同意, 

(5)
甲方对该艺员造型,演出服装设计将本着不违背善良之社会道德的原则,以严谨诚实为之。

(6)
甲方组织该艺员外出演出时,应妥善安排其生活,保障其人身安全。该艺员对其认知能力内(若该艺员尚未成年)的故意违法行为致使本人或/及他人损害或/及产生法律责任时,乙方或/及该艺员应承担责任。为履行乙方监护之职责,乙方可以或委托该艺员合唱组内其他任一艺员之监护人随同该艺员参加甲方演出组,负责该艺员或/及合唱组其他艺员之监护,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但随同监护人仅限一名,人选由该艺员演唱组成员家长协商确定。

(四) 甲方权利

(1) 
甲方拥有所有按本协权制作的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的使用权利,包括但不限於
出版、发行及授权任何第三方出版、发行於合约期内制作的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
[该艺人]或经由乙方同意在签约期内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参与其他录音制品及影视
作品的制作的演唱/演出(包括和声),否则以违约论处。

(2) 
甲方在一切与[该艺人]制作录音制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该艺人]的定
位、歌曲的选择、制作人的委派、录音载体的一切包装设计等,及与[该艺
人]制作影视作品的事宜,包括但不限於影视作品的拍摄及制作、影视载体的一切
包装设计等享有无可辩驳的决定权。

(3) 
甲方有权因应市场对唱片专辑的反应而决定发行及出版的时间,并在合约期内
决定增加或缄小在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中列明的唱片专辑数目。若甲方决定减小
唱片专辑的数目应提前通知乙方,如乙方拒绝接受,双方应协商解决。若甲方决定
增加录制新唱片专辑的数目,应与乙方协商,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第八条中列明甲方向乙方
支责收益比例分成适用於增加的唱片专辑。本条中涉及的唱片专辑不包括由单曲混
编成的合辑,或将己唱片专辑内出版及发行混编成的精选等合辑;就上述之合辑在
合约期内的出版发行数量不限,但必需按照本协议第八条第向乙方支责收益比例分
成。

(4) 
在合约期内,所有按本协权制作做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的海外发行代理或与海外唱片公司联合制作权,由甲方全权处理。
(5) 因[该艺人]的演艺及专业水平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中止本协议书,乙方不得对上述变化提出异议。随按本协议书乙方所应得的收益成外,甲方无须向乙方作出任何保偿。
(五) 乙方的承诺及义务
(1) 乙方不可撤销地委任甲方为[该艺人]在合约期间内唯一唱片管理权利人。
(2) 乙方不可撤销地委证甲方为[该艺人]在合约期间内收取及接受根据本协议书所得的全部总收入,及在合约期后收取及接受因使用按本协议制作的录音制品及影
视作品所产生的全部总收入。
(3)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该艺人]及/或乙方代[该艺人]不得在合约期内签订可能与本协议书有冲突的其他协议。
(4) 代签署一切因履行本协议承诺及义务而须签署的一切文件。
(5) 在末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或/及[该艺人]不得以甲方的名义发生任何费用或成本。
(6) 乙方保证[该艺人]的唱片事业发展过程中应与甲方保持绝对一致,并服从甲方的各项业务决定,及尽其最大的技艺及能力,遵守甲方的工作、学习、生活、财务制度,以职业、专业的态度全力配合甲方的各项工作安排。
(7) 乙方保证[该艺人]在合约期内全力维护甲方及自身的型象,不得有任何可能损害或破坏甲方声誉或可能妨碍、限制或干涉甲方工作的行为。
(8) 乙方保证为[该艺人]的合法监护人,有全权代[该艺人]签署本协议书,及按本条第(4)款代[该艺人]签署其他文件。
(9) 乙方不得无故终止本协议,否则甲方有权以乙方违约处理,要求乙方赔偿一切损失。
(六) 乙方的权利
(1) 除本协议第四条第(3)款另有规定外,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於合约期内完成制作及出版四张唱片专辑,及安排有关的宣传活动。
(2) 乙方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第八条获得收益比例分成。
(3) 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配合[该艺人]的上学日程安排工作。
(七) 著作权及其他相关使用权利
经按照本协议书制作的所有录音制品及影视作品,及其他因宣传、演出而衍生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录音、录像、照片等)均由甲方所独家拥有,未经甲方允许乙方及[该艺人]不得使用或限制甲方使用。
为履行本协议实现乙方或/及该艺员之权利,甲方可使用该艺员之肖像、姓名,而不支付费用。
(八) 收益分成
(1) 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的第四条第(3)款制作及出版的唱片专辑(但不包括其他合辑及精选),乙方可先收取每张唱片专辑人民币壹千元(1,000)的报酬;
若该张唱片专辑的发行量(不包括海外)超过十万张,乙方可另获得__外纯利润的0.5%。上述的唱片专辑的海外发行,乙方可获得纯利润的0.5%。(2) 其他按照本协议制作及出版的合辑及精选录音载体,包括海外发行,乙方可获得纯利润的0.5%。
(3) 其他按照本协议制作及出版的影视作品及影视载体,包括海外发行,乙方可获得纯利润的0.5%。
(4) 其他经由甲方安排的演出,若涉及收益,乙方可获得纯利润的5%。
(九) 优先签约权
甲方有不可撤销的权利於本合协议书终止前三个月内向乙方或[该艺人](若[该艺人]在当时己满法定年龄)提出续约,乙方或[该艺人](若[该艺人]在当时己满法定年龄)不得拒绝,新协议条件应与本协议大致相同,并经由两方另行商议达成。甲方必须於上述期限内向乙方或[该艺人](若[该艺人]在当时己满法定年龄)提出要求续约,而在未得到甲方同意前,乙方或[该艺人](若[该艺人]在当时己满法定年龄)不得与第三方签署任何可导致本条不能执行的合约、协议等文件。
(十) 协议终止
(1) 在下列情况下,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书:(a) [该艺人]因疾病或不能胜任而无法履行本协议六个月以上。
(b) 乙方未能或拒绝促使[该艺人]履行本协议的重要责任或承诺。

(c) [该艺人]因触犯刑律而入狱。
(2) 在下列情况下,乙方有权随时终止本协议书:
(a) 甲方破产或被清盘(因合并或重组而进行的清盘除外)。
(b) 甲方或拒绝履行本协议的重要责任或承诺。
(3)  在下列情况下,协议将廷续或推迟执行:
(a) 因国家规定的服兵役而暂停协议的执行,待服兵役期满,继续执行自暂停起始日以後所需执行协议的年限。
(b) 因突发事件而不得不暂停协议执行的,侍事件结束後,继续执行自暂停起始日以後所需执行协议的年限。
(十一) 协议管辖
双方在本协议履行中如有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协议书一式四份,双方及该艺员、见证人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签字即刻生效。

(十二)见证
本协议由       见证双方签约出于其真实意愿。

甲方:
乙方:
艺员:
见证人:
签约地址: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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