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
致:东莞市工商局
受东莞市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委托,广东xx律师事务所指派石远山律师对企业名称含“国泰”字号的企业在贵局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贵局将“国泰”商标列为“驰名商标,禁止使用”。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依据:
㈠、《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㈡、《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㈢、《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以上所述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根据律师亲自参与的调查过程,确认事实如下:
2006年3月20日,在贵局企业名称查询中,查获50条含有“国泰”字号的记录,其中最后两条记录有“驰名商标,受保护禁止使用”字样。据查,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并无认定“国泰”为驰名商标的记录。2003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东国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国泰”商标在39类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5年,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认定广东国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泰”商标在20类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基于以上事实,本律师向贵局建议:
1、 中国的驰名商标认定必需经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认定。至今“国泰”并未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只是广东国泰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及广东国泰集团有限公司的“国泰”商标分别在39类和20类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因此,贵局将“国泰”商标定为“驰名商标”不正确,依法应当更正。
2、 根据《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底31条、32条规定,将广东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作为企业名称的字号登记,如属同类行业,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如不属同类行业,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并不能一概拒绝他人登记为企业名称字号。所以,贵局将“国泰”商标列为“禁止使用”属过度保护,依法应当更正。望贵局能依法保护其他主体的企业名称使用权。
以上建议请贵局斟酌!
广东xx律师事务所
律师:石远山
电话:84229111
二○○六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