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 请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书
聘请方: (以下称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编:
受聘方: (以下称乙方)
地址:
电话: 邮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经过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充分协商,就甲方聘请乙方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事宜,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遵守:
第一条 工作人员及工作方式
1、工作人员
1.1甲方委派本公司 等负责与乙方联系,处理法律事宜;
1.2乙方接受聘请,指派律师 等律师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1.3甲、乙双方有权调整本方之工作人员,调整后应及时通知对方;乙方调整顾问律师需甲方认可。
2、工作方式
2.1乙方向甲方提供服务,并不局限于本合同第一条所列明的律师。乙方可根据甲方工作需要指派所内其他律师共同成立法律顾问小组提供服务。
2.2乙方律师应在工作中进行业务分工,发挥集体智慧,共同合作研讨处理企业的重大问题,力求制定最佳的处理方案。
2.3乙方所指派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与甲方保持经常性的工作联系。除此之外,甲方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要求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方应为律师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2.4对甲方临时性或突发性的法律事务,乙方律师在工作安排
上应积极作好调整,尽量优先满足甲方的工作需要。
2.5工作计划外,双方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沟通,及时解决问题。
第二条 常年法律顾问具体工作范围:
1、 日常法律事务
1.1协助甲方处理生产、经营、管理和对外联系中的有关法律事务;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法律意见;经甲方同意后对外签发律师函。
1.2根据甲方需要,参与重大经济项目谈判,现场提供法律意见;列席企业的重大会议,并现场提供法律咨询。
1.3草拟、审查或修改甲方有关合同和法律文书。
1.4根据需要,提供与企业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1.5协助甲方清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调整劳资关系,起草或修改企业的劳动合同。
1.6协助甲方组建并帮助管理其法律事务机构,并根据甲方经营方式与自身特点,对企业员工进行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和培训。
1.7为甲方商业秘密、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专有经营权的保护提供法律建议;协助企业制定保密制度和保密协议。
2、房地产项目之工作内容
2.1在项目开发建设中
2.1.1协助解决房屋拆迁中的有关法律问题;
2.1.2拟定、审查施工合同;
2.1.3协助甲方进行竣工验收;
2.1.4协助甲方解决其他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2.2在物业销售(预售)中
2.2.1制作销售(预售)工作中的下述文件:
购房契约之各种附件及补充协议,认购协议书、购房须知、个人住房贷款须知、委托销售代理合同、物业管理公约及承诺书、法律意见书;
2.2.2解释销售(预售)契约及相关事宜;
2.2.3协助督促购房者还款,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
2.3在物业交付中
2.3.1审查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2.3.2向购房者提供法律解释,如果购房者拒绝接受房屋,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代表甲方与购房人协商解决;
2.3.3协助甲方进行面积测绘;
2.3.4督促业主支付甲方代为偿还的银行贷款本息,必要时制作发送律师函,代表甲方与借款人协商解决;
第三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为保证法律顾问能依法执行职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律师提供或介绍办理甲方交办事务所需要的有关资料、文件、情况,并保证所提供之资料和事实及所作之陈述真实、充分、准确。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可以是副本或影印件,必要时甲方应邀请法律顾问参加有关的会议及研究等。
甲方不能如实介绍有关情况或不能及时提供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影印件的,律师有权拒绝代理该项法律事务。
2、如乙方委派的律师在任期期间不称职,甲方有权要求调换相关律师。同时,在本合同有效期间,经一方提出,双方同意可对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
3、乙方应在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4、乙方应不干涉甲方的内部事务且不应把意见强加于甲方。
5、甲乙双方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知悉或获取的对方的一切信息或资料均负有保密的义务。各方均应以善意及诚信的方式处理此类信息或资料。非为各方同意或相关业务所必需,任一方均不得向第三人就该信息或资料作任何披露。本项义务不受本协议第六条合同履行期限的限制。
6、乙方指派的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事务急待办理或待办理事务非该律师能力足够应付时,应另派律师完成或协助完成该事务。
7、经法律顾问参与草拟、谈判或审查、修改的章程、合同、协议及其它法律文书等,甲方应将制作的合同(包括修改后的合同稿和正式签署的合同文本副本或影印件)送交乙方一份存档。
8、本合同因期满终止或因其他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律师应尽最大的善意处理尚未完毕的法律事务,并与甲方妥善安排好法律事务交接等相关事项。甲方提出须由乙方律师继续完成的事项,乙方律师应继续履行工作职责直至相关事项处理完毕或法律工作交接完成时止。双方就非诉讼或诉讼事项另行订立有委托合同的,乙方律师应按委托合同的约定履行代理义务,委托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的除外。
第四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诉讼或仲裁案件,甲方应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关于律师业务收费的标准另行支付律师费,该事项律师费乙方应优惠收取;双方约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制定的收费标准50%收取,双方应同时就委托事项另定委托合同。
第五条 根据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司法厅及行业管理部门关于律师收费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人民币合计(大写) 元(¥ )。该款项于本合同订立后五日内支付。
注1、乙方在淮安市区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不再另外收取交通费。到淮安市其他郊区、县或淮安市以外工作的,甲方应按实承担相应的差旅费用。
2、如双方续约,顾问费可根据乙方工作量再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 乙方提供本合同项下法律服务的期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在聘用合同期间,一方如需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或将其提交江苏省淮安市律师协会相关调处机构调解;协商调解不成的,交由淮安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
第九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
聘请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受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