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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早期被拽竟流产 孕妇索赔两万获支持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龚某怀孕一个多月时在手机店与店主高某争执,被店主拽至门外,接着肚子疼痛,到医院保胎也未能成功,遂诉至法院。近日,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令高某赔偿龚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2万余元。

  今年4月,龚某在高某经营的手机店内购买了一部手机,4月21日上午11时左右,龚某因手机有问题需要维修,来到高某手机店中,后因维修费用发生争执。龚某于是在店里吵闹不让高某做生意,高某气愤之下就将她往门口拽,拽到门口时龚某说自己怀孕了,肚子疼,高某吓得松了手,拿出椅子给她坐,龚某还在气头上,将椅子踢了过去。近12点,高某打电话报警,警察到后劝说龚某要是肚子疼就去医院看看,后来高某到派出所协助调查,龚某到医院检查,到医院后龚某身上已经出血。医院于下午4点钟提供化验单,初步诊断为:先兆性流产,并叫龚某回家保胎。

  第二天龚某到派出所时身上又大量出血,就又到医院检查,诊断为:难免流产。龚某遂施行了无痛人流手术,花去医疗费379元。医嘱为:休息半个月。龚某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2万余元。

  高某辩称,龚某的伤害不是自己造成的,龚某在店里时,自己并不知道其已怀孕。龚某妨碍工作,自己才将龚某拽出去,得知龚某怀孕后自己也拿出了椅子给她,并进行安抚。龚某流产系自己迟延造成,请求驳回龚某诉讼请求。

  泗阳法院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本案高某致伤龚某,高某对龚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因医嘱休息日期为半个月,加上前一日龚某也处于诊疗之中,故本院支持龚某误工期间为16日,龚某明知自己已怀孕还不能克制情绪与高某发生冲突,对其受伤也负有一定的责任,依法应减轻高某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确认高某承担龚某因此事件受伤的70%赔偿责任,1679.91×70%即1175.94元。关于精神抚慰金问题,流产对妇女身心损伤较大,考虑到龚某当时怀孕时间较短高某并不知情,龚某现又已怀孕,故支持龚某精神抚慰金7000元,遂判决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龚某各项损失8175.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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