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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人款项却不给承包 不当得利终被判返还
欲对外承包,得到承包款却未将娱乐会所交由原告承包经营,致使他人利益遭受损失,构成不当得利之债,日前,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对一不当得利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肖某某返还原告涂某某人民币100000元整,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肖某某在本市开办了一家娱乐会所,工商登记为个体。2012年12月份,该娱乐会所工作人员找到原告涂某某,说娱乐会所欲对外承包,每月承包费200000元,两个人每人100000元。原告于是在2012年12月13日,按照其提供的账户,往该娱乐会所在中国银行高安市筠阳支行的账户存入现金100000元整。之后,被告并未将其经营的娱乐会所交由原告承包经营,原告遂多次要求退还此款,被告拒不返还。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经营的娱乐会所之间没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原告将100000元人民币存入被告经营的个体工商户账户内,被告没有合法依据占有该款,取得不当利益,作为经营业主的被告应承担返还该款的义务,受损人有返还请求权,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