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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逼卖肾还债40岁男子跳楼身亡 家属获赔78万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40岁的王明因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债务而四处躲藏,后债权人李强抓住了王明,并授意夏立国等人将其拘禁在宾馆中,逼其卖肾还债。想不开的王明在凌晨2点多从宾馆4楼跳下不治身亡。2013年9月9日,王明家属诉至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请求赔偿,法院经审理,判决李强、夏立国赔偿受害人王明的家属各项损失共计78万元。

  王明从事奇石生意多年,前后向朋友借了二三十万,其中包括李强的7万元。因为生意失败,无力偿还借款,王明四处躲藏。为了找到王明,李强曾多次带着礼品去王明父母那询问其下落,均无功而返。后经多方打探,李强终于抓住了王明。李强让王明还钱,王明请求宽限几天,但是李强不同意,跟他说你要是还不起钱就卖肾,一个肾能卖十几万。王明问:少一个肾有没有什么危害?李强说对身体危害不大,就是不能干重活,不能过夫妻生活。接着,李强找到纸笔,让王明按照他的意思写了一份自愿卖肾还账的协议,并让夏立国明天带王明做飞机去广东手术。晚上,李强授意夏立国将王明带至宾馆予以看押,后夏立国将王明带至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的一家宾馆予以拘禁。这期间,他们又讨论了还钱的事情。大概凌晨2点多,王明从4楼窗口跳下去,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后,李强及夏立国因非法拘禁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和八年。关于民事赔偿部分,因数额较大,双方协商无果,王明家属依法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案被告非法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以卖肾逼其还债的行为最终导致受害人从4楼坠楼死亡,故其应当依法赔偿受害人死亡产生的抢救治疗费用、丧葬费、被抚养费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费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庭审中,二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及数额均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最终,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李强、夏立国赔偿受害人家属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合计78万元。(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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