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这是一场不该发生的悲剧。
2012年7月14日晚上11点左右,家住广西桂平市区的黄某某驾驶一辆轻便两轮摩托车由糖厂往运管所方向行驶,到糖厂路中段时,黄某某驾车与占道停放在马路上的边长约2米、高约1.14米的铁制垃圾方桶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现场勘查,证实事故发生路段宽7米,碰撞后垃圾方桶仍占道1.9米,与碰撞前相比已位移了0.4米。
噩耗传来后,黄某某的家人悲痛欲绝,他们认为,垃圾方桶占道停放在道路上,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给交通安全留下极大隐患,特别是在晚上,在视距不清楚的情况下才发生了黄某某开车碰撞死亡的严重事故。因此,黄某某的妻子及其父母一纸诉状,将桂平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告上了桂平市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6851.6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立案受理后,依职权提取了几项关键性证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现场图片,证实事故发生时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发生时被告存放的垃圾方桶占道的事实;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证实死者驾驶的车辆无牌且不符合行驶标准;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证实死者生前喝了酒,属于醉驾。经过开庭质证,原、被告对法院依职权提取的证据均无异议。同时,法院还查明,黄某某死亡时,其妻子已经怀有身孕。对于原告的诉求,被告方认为,在黄某某死亡后,他们已经赔偿给了家属2万元,不同意再赔偿,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最终,该案经过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于8月13日有了一审判决结果。法院认为,被告在道路上存放垃圾方桶,从而造成黄某某开车碰撞死亡的后果,其行为严重影响了交通安全,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一个原因。受害人醉酒驾驶无牌车辆,是造成该起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该起事故的事实及情节,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20%的赔偿责任为宜;该起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共计509788元。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应赔偿给原告的经济损失为:509788元×20%=101957.6元,被告已支付的2万元,在结算时予以抵减,同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