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笔者从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居民刘某夫妇的房屋发生电线短路引发火灾,其邻居王某为了逃生从二楼跳下受伤,从而引发了一起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日前,该院一审判令被告刘某夫妇赔偿原告王某人民币72051.87元。
2012年3月5日13时许,被告刘某夫妇的房屋发生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火灾发生时,原告王某正在自家房内午休,当听到有人大喊救火时马上想到逃生,但打开房门一看,楼道里全是烟雾,完全看不清逃生环境,为了确保自身的生命安全,王某情急之下便抱着二楼自家房门前的水泥柱沿外侧往下跳,由于未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王某坠落至地面致身体受伤。
此次火灾,经消防部门调查认定,是被告刘某夫妇烘烤衣服发生电线短路引起的,尔后引燃放在一旁的一瓶刚充满气的煤气瓶致煤气泄漏,导致火势迅速蔓延扩大。
原告王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费共计1.9万多元。其伤情经广东北江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九级伤残。王某认为被告刘某夫妇作为险情引发人,应对其损害承担责任。据此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浈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夫妇有确保安全使用房屋电线线路的义务,但其对该义务履行缺失,致室内电线短路并引发火灾,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王某为避免因火灾给自身造成损害,在别无他法逃生的紧急情况下,采取跳楼的方式逃生,符合紧急避险的条件。但其在跳楼时,采用的保护措施不当,其对此也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据此,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条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