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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旬嫖客猝死老板抛尸 被判赔偿家属精神损失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一个是丧偶多年的七旬老人,一个是同村暗地容留卖淫的花甲老翁,因耐不住寂寞,七旬老人跑去花甲老翁处嫖娼,不幸猝死,被抛尸荒野。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人格权纠纷案进行了二审宣判,花甲老翁田某和其容留的卖淫女子魏某等人,被判共同赔偿死者张某的子女丧葬费、寻人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两万余元。

  死者张老汉,时年已过七旬,住在重庆市巴南区麻柳嘴镇某村,十几年前丧偶。2011年,张老汉听人说起,同村田老头在家中容留卖淫女,搞卖淫嫖娼活动。张老汉便耐不住寂寞,于同年8月13日上午,背着子女,独自来到田老头家中。田老头见到老乡上门,便立刻安排屋内卖淫女子魏某接待。张老汉兴奋中与魏某发生了性关系,不料因年事已高体力不支,猝死在屋内。

  发现张老汉猝死,魏某报告了田老头,此时,殷某(同为一审被告)进门欲来嫖娼,田老头当即将此事告诉了殷某,几人商量后,一起将张老汉的尸体搬运至当地的竹黄沟处抛弃,企图来个神不知鬼不觉。事后,田老头给了殷某300元作为“报酬”。

  后张老汉的子女、亲属等人不见其回家,便四处寻找,直至同月15日,已高度腐败的尸体被群众发现。后经重庆市公安局巴南区分局物证鉴定所进行尸检,认为疾病死亡的可能性较大。

  案发后,田老头于2012年5月9日被重庆五中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其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死者张老汉子女等人因其父死亡后产生的经济损失向田某等索赔未果,遂诉请法院,要求田某等共同赔偿。

  法庭上,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是否应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等。

  已经身陷囹圄的田某辩称,张老汉是因自愿嫖娼而导致死亡,本身属违法行为,其亲属主张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关于精神抚慰金,张老汉在田某提供的场所内进行嫖娼活动时死亡,田某将其尸体抛之郊外直至尸体高度腐败后才被死者亲属寻回,田某的行为不但违反公序良俗,还侵害了死者近亲属张某等人的人格权益,必然给其亲属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故田某等人向原告张某等人赔偿精神抚慰金,并无不当。

  关于丧葬费等,由于张老汉的死亡与田某容留妇女卖淫的犯罪行为(属严重过错行为)存在一定的关联性,故田某向张某等赔偿相应的丧葬费损失,也无不当。因此,法院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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