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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件帮他人骗贷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为承包某小区的水电安装工程,不惜利用他人提供的伪造证件帮他人骗取贷款400万元,最终是鸡飞蛋打,工程没有承包到,而且自己换来牢狱之灾。6月3日,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这起骗取贷款案,一审以骗取贷款罪判处被告人刘云茂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0年2月初,王晓华(另案处理)承诺,若被告人刘云茂帮其在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贷款400万元,便将金都豪庭水电安装工程给被告人刘云茂承包,被告人刘云茂为牟利,用王晓华提供的陈高来(另案处理)伪造的林权证、抵押登记证书作为抵押,同时向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交虚假的资产证明及个人收入证明,于2010年3月19日向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400万元。2010年3月30日,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向被告人刘云茂发放400万元贷款,为期12个月。

  案发后,被告人被告人刘云茂经多方筹措,归还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8月8日,广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出具证明证实被告人刘云茂已还清贷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云茂伙同他人利用伪造的林权证和虚假的证明以欺骗手段取得金融机构贷款400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刘云犯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处罚。广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云茂犯骗取贷款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同时,被告人刘云茂自愿认罪,案发后,所骗贷款已归还,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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