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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冒名偷拿存包 商场有过失赔偿损失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陈女士在某商贸公司购物中心购物时,将自己物品存放于购物中心存包处,并确保存包柜关好之后才离开去购物,却不幸被小偷冒名盗走。陈女士于是将某商贸公司告上法院。近日,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陈女士介绍说,自己将电脑包及文件袋存放于商贸公司购物中心存包处,关好柜门才离开去购物。待自己回到存包处时,发现柜门物品已被人盗走。自己询问购物中心服务人员后,立刻报警并从监控资料中发现自己的物品系购物中心工作人员打开并交给他人的。陈女士认为,购物中心工作人员在没有经过核实物品主人的情况下,就将自己的物件交给他人,导致自己2300元现金、数码相机、10寸华硕电脑、多张银行卡及驾驶本等丢失。商贸公司有保证客户财产安全的义务,因商贸公司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应当赔偿自己的损失。

  商场答辩称,小偷说明存包里的东西,商场经核实后才交付,是陈女士自己不小心被人跟踪,才导致存包被偷拿。而且陈女士声称丢失了贵重物品无法证明,丢失相关文件也不属于直接损失。陈女士存放了贵重物品没有向商场说明,而且商场存包柜旁有提示,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柜子里,因此,商场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因陈女士没有证据无法证实存包中的物品,经法院悉心调解,商贸公司最终同意赔偿陈女士经济损失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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