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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岁幼童溺水身亡 家长诉水电站担责赔偿
责任编辑:东莞律师网    发表时间: 2016-12-05    阅读数: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水电站的引水管道入口处发现俩幼童尸体,水电站及其上级主管单位水利局对幼童的死亡是否有过错,是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近日,该起生命权纠纷案件经两级法院审理后,终落尘埃。

  2012年2月3日下午,田东县某水电站的当班职工按常规在引水管道入口处防护铁网里打捞水面漂浮物时,先后打捞起两两具幼童尸体,一名为男孩,一名为女孩,均为5岁。经公安机关鉴定,确认俩幼童属溺水死亡。幼童父母认为水电站在安全管理上有漏洞,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遂将水电站及其上级行政主管单位水利局诉至法院,要求两单位赔偿经济损失3万余元。

  广西田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水电站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没有尽到安全警示义务,对幼童的死亡有过错,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但水电站具有法人资格,水利局虽是其行政主管单位,但对水电站的日常管理没有法定职责,对水电站亦无财产支配权。最后判决水电站赔偿幼童父母3万元,并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水电站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广西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中第二十六条规定,“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据此,该案中水电站闸坝两端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才是水电站的管理范围。虽然俩幼童的尸体是在水电站引水管道入口处的防护网发现,但没有证据证实幼童是在该处落水,且周围群众平时生产、生活用水地点距水电站有400米远,幼童父母无证据证实幼童是在水电站闸坝两端管理范围内落水,故水电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水电站本着人道主义原则,愿意给予幼童父母1万元经济补偿,应予照准。二审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田东县某水电站补偿幼童父母经济损失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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