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2月22日16时许,何某无证驾驶闽J39***号小车至福鼎市龙安工业园玉岐村委会附近路段,受到前方对向的一黑色越野车下来的数名青年持刀追砍,遂倒车逃避,在倒车过程中碰撞并碾压车后行人薛某。肇事后,何某叫同车乘员谢某将薛送往医院医治,并就被人追砍一事打电话报警,报警时称薛某系对向的黑色越野车所碰撞,同时,何某指使另一同车乘员林某向现场出警的侦查人员谎称闽J39***号小车系林某驾驶,而后何某离开现场。2012年2月16日,被害人薛某经福鼎市医院医治无效死亡。经鉴定,薛某系生前因交通事故胸腹部撞压致多脏器损伤死亡。同月20日,何某向福鼎公安局投案,福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责任认定,何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王某为闽J39***号小车所有权人。2011年12月18日,经王某允许,何某与叶某共同以“叶某”名义向王某个体经营的汽车租赁服务部承租了闽J39***号小车。案发后,何某已赔偿给被害人薛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25200元。财保福安支公司已支付给薛某亲属120000元。
法院认为,何某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过程中,因紧急避险而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倒车碾压被害人薛某并致其死亡,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虽属紧急避险过当,但应承担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鉴于何某属紧急避险过当,可减轻处罚;案发后,何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何某有救治被害人的行为,积极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何某的犯罪行为给薛某家属造成经济损失448922.1元,应当赔偿。该案中,何某驾车碾压被害人,系直接侵害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赔偿责任,叶某和何某在共同向王某租赁车辆时,叶某明知何某无驾驶资质还将所租车辆交由何某驾驶,王某在将涉案车辆闽J39***号小车出租时,并未尽到审查何某是否具有驾驶资质的义务,主观上均存在过错,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某、叶某对该案事故的发生均有明显过错,应与何某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何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叶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的赔偿责任。该三人的行为共同结合造成了该案事故的发生,相互之间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福鼎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